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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现状与对策

2014-10-21吴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评议中充分发表意见,是陪审制度运行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中陪审员并未实质性参与审判,案件评议中不愿、不会、不敢发表意见,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突出。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针对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特点,在评议中尊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规范法律指引,建立评议笔录格式化,实现对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和规范。

关键词 陪审员 法律指引 评议笔录格式化

作者简介:吴莉,硕士研究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3-02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为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和法理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在评议中,陪审员对案件的评议根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理适用和裁判结果四个方面。证据分析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综合分析,从证据上还原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证据分析构建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结合合议庭成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人文素养、常识、常理、常情等多种因素结合下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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