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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现状与对策

2014-10-21吴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陪审员

摘 要 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评议中充分发表意见,是陪审制度运行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中陪审员并未实质性参与审判,案件评议中不愿、不会、不敢发表意见,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突出。针对这一现状,本文提出针对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特点,在评议中尊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规范法律指引,建立评议笔录格式化,实现对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和规范。

关键词 陪审员 法律指引 评议笔录格式化

作者简介:吴莉,硕士研究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3-02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为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和法理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在评议中,陪审员对案件的评议根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理适用和裁判结果四个方面。证据分析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综合分析,从证据上还原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证据分析构建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结合合议庭成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人文素养、常识、常理、常情等多种因素结合下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的结论。事实认定构成了法律逻辑推演中的小前提。法律适用则是指案件争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是法律逻辑推演中寻找大前提的过程。裁判结果,则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法律逻辑,从大前提到小前提,最后更加三段论的推论方式得出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过程。完整的案件评议应当涵盖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全部内容,相对于仅有裁判结果,或者简单同意他人意见的评议,显然更能让人信服。现实中,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否对四个要素全部发表意见,值得研究。

一、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笔者调阅了2013年陪审员参与审理的354件案件 的评议笔录,发现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评议中,在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分析上,仅有34.18%的案件陪审员进行证据分析。其中刑事案件,仅有2件案件,陪审员评议中对证据进行分析。(2)事实认定上,仅有22.88%的案件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即使是事实认定比例最高的行政案件,也仅有1/3的案件,作出了事实认定。大部分案件都没能充分发挥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独特作用,认定案件事实。(3)法律适用上,仅有5.65%的案件,陪审员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陪审员本身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所有很少有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这一点尚可理解。4.裁判结果上,高达91.53%的案件,陪审员以简单同意或以复述同意的方式认同法官意见,仅有不到8%的案件,陪审员发表了不同意见。陪审员鲜有反驳法官的意见,与其说在合议庭民主评议中发表意见,不如说是作为法官的陪衬而附和法官的意见,陪审员难以表达异议。

二、导致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案件庭审流于形式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实行“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案件结果多由案卷而非质证辩论活动决定,导致庭审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力较弱,甚至流于形式。庭前准备阶段,陪审员很少阅卷,无法掌握控辩双方的诉求以及争议焦点,更难以在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提问;最后案件评议阶段,陪审员由于获取案件信息过少,无法发表意见只能保持沉默。

另一方面,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上相较于法官都处于弱势的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上,往往信心不足。面对像刑事案件这种专业术语繁多、程序复杂的案件,受畏难情绪和心理弱勢牵制的陪审员难以发挥主动性,在评议中往往表现为“多听、少说,惜字如金”。

(二)法官法律指引缺失

无论是陪审员还是法官都一致认为,法官应当对陪审员进行“法律指引”,但现状却是法官忽略对陪审员的法律指引。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每个法官手里积压大量案件,很难邀请到其他法官加入自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将全年陪审率纳入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为了达到一定的“陪审率”、“抓个人、凑个数”则是非常可行的应对方式。 换句话说,陪审员“扮演的是人力补充、协调人和知识提供者的角色” 因此,承办法官并不真正重视陪审员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的“民间智慧”,只是“抓个人、凑个数”。因此,法官忽略对陪审员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的法律指引也就不在少数。

(三)评议规则保障机制缺失

合议庭评议中由于缺少贯彻民主原则的程序和方法,对是否需要评议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形成过程和心证的强弱程度没有具体要求。陪审员往往不展示其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心证过程, 也不详细陈述作出判断的理由, 仅仅简单地发表结果性意见。几乎所有案件陪审员都对裁判结果表态,但是这种表态也是建立在90%以上简单同意或者重复法官意见的基础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陪审员不愿充分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合议庭缺乏保障民主评议的程序和方法,没有建立评议笔录格式化,严格按照评议笔录格式进行评议。

三、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改革方向

(一)以庭审实质化保障陪审员获取案件信息

庭审实质化是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审判的根本要求。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必须亲历其境,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庭前审判长主持陪审员共同阅卷熟悉案情,讨论庭审重点,拟定庭审提纲。基层法院由于审判压力较大,审判长无暇主持共同阅卷,也应当至迟于开庭前三日通知陪审员自行阅卷。

全部案件信息应当而且只能在法庭上展示,禁止合议庭成员庭外接触控辩双方或一方。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亲自、全程不间断参与庭审,强化陪审员的庭审实质性参与,鼓励陪审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进行发问,通过庭审完成证据审查和事实判断。庭审结束以后,应当及时评议,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法官法律指引与陪审员独立判断并举

人民陪审员具有普通群众所普遍具有的一般生活经验,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有着大多数人的朴素争议感和公平感,虽然无法对复杂的案件和专业性问题作出正确回答,但凭借他们却可以为最低限度的正義提供一道社会屏障。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认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在陪审员在面对被告人和复杂的事实问题时,法庭是否能够提出一定数量的具体问题给予陪审员考虑,并用以合理、审慎第作出判断。 法律指引不但具有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与我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能实现对接。

法官对陪审员的法律指引应当包含证据分析、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以及相关诉讼程序规定。法律指引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对案件相关诉讼程序规定进行法律指引。(2)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归纳。(3)对案件诉争双方(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讲解。(4)对案件事实认定方面,鼓励陪审员引入“常识、常理、常情”,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指引陪审员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往返流转。(5)对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告知陪审员法律、法规的查询方式,方便陪审员自行查阅法律、法规。(6)对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指引。

(三)评议笔录格式化确保陪审员充分评议案件

评议笔录格式化有助于客观反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全过程,防止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遗漏必要项目。评议笔录格式化要求每名合议庭成员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综合判断,分项发表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意见,记录人员逐一分项记录。评议笔录格式化,可以列举以下内容作为格式化内容:(1)对案件证据方面,列原告举证列表及被告质证意见、被告举证列表及原告质证意见、合议庭成员通过双方举证质证,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对证据是否采信发表意见。(2)对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涉或者影响他人意见。(3)对法律适用方面,在法官做出法律指引后,陪审员应当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如实在不能发表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4)对裁判结果方面,合议庭成员应当明确提出案件裁判结果,不能简单同意或者复述他人意见。

推进评议笔录格式化建设实现陪审员充分评议案件,一方面能保证合议庭充分评议,实现合议庭评议民主评议,另一方面也是建立成员意见各自负责制的基础。通过笔录格式化可以反映陪审员履职情况,对于长期怠于行使陪审职权,不积极履行陪审职责,错案率高的的陪审员,可建议人大取消其陪审员资格。 当然,也可以通过对评议笔录对那些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程序适用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合议庭案件评定为优秀案件,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嘉奖。

陪审制可以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的声音。“陪而不审”问题并非我国独有,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伴随中国法治前行的铿锵脚步,迎来司法改革制度创新的新契机。

注释:

笔者选取某直辖市L县法院2013年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全部354件案件(其中民事案件287件、刑事案件52件、行政案件15件)为样本。逐份考察354份案件评议笔录,围绕陪审员对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四个方面的评议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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