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探索环境法立法目的
2014-10-21黄维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破坏愈发严重,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人与自然的矛盾愈发激烈,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立法者只有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立法,才能实现环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立法目的
作者简介:黄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4-02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从最初的人类依赖自然到现在人类破坏自然,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愈演愈烈,根据历史背景以及价值观的不同,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和人相比,人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且是自然界唯一的主宰,而自然及存在物不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对自然没有道德关怀的义务。基于此,人类不断地征服自然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直至环境问题出现才引起人类的重视。正是这种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地剥夺自然,导致自然环境越来越恶化,直至人类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进行了反思后才有了新的认识,即提出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以自然为中心,倡导维护生态和谐。它从整体出发,提出新的价值观—自然观,消除了人类的中心地位,认为人类应该从整体上对自然环境加以保护,并且人类不能过多的考虑自然对人类的作用,而应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以自然的内在价值作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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