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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育权的宪政分析

2014-10-21高艳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20世纪70年代国际人权文件将生育权确定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但是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代孕生育权是生育权的衍生,是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到特殊主体生育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权利。文章从代孕生育权的含义入手,通过宪政分析方法,从民主、法治、人权角度论证代孕可行性。

关键词 代孕生育权 宪政分析 民主 法治 人权

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生命法学视野下的代孕法律行为研究”(课题编号:13GZYB3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高艳莉,副教授,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93-03

代孕生育权是特殊主体作为一个独立主体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与生育权、生命权、人权一样,是不能被剥夺的,虽然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该项权利,但是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法律是否明确规定而不被人们重视、提及和关注。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提出代孕生育权,定会受到各方质疑,加之本人学识有限,难免有疏漏及不尽人意的地方,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指正,愿拙文能够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这一问题,不断完善立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代孕生育权

所谓代孕生育权,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称为委托方),因自身存在生理缺陷,符合不能自然生育的法定要件,请求已婚并已经生育至少一个子女的女性(称为代孕妈妈),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有偿孕育具有委托方夫妻双方基因的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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