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童商场顶楼跌落看商场和物管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4-10-21夏俊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本案以女童从商场顶楼跌落为切入点,指出商场及其物管没有履行其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商场及其物管应承担责任的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 女童 商场 物管 安全保障
作者简介:夏俊,二级律师,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96-02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6日中午11点左右,王某及五岁的女儿与同事及其七岁的儿子一同至某市金色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办的商场购物。其间,两个小孩一起玩耍,小男孩操纵观光电梯将女童带至商场顶楼五楼,后自己一人又乘坐观光电梯返回一楼,只留下女童一人在五楼。女童在商场顶楼四处寻找出口,后自行穿过商场五楼东侧栏杆的缝隙,并从五楼跌落至一楼雨棚上,导致身体多处严重受伤。
对于女童母亲在商场购物时,放任女童和另一男孩玩耍致事故发生,女童母亲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各方并无异议。然而对于商场及其物管应否担责,各方存有很大争议。商场认为:顶楼不是经营场所,不属于自己的合理管理范围,因此商场无责任。而其物管则认为:本案完全是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自己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也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在对本案相关基础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后,笔者认为,商场及其物管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析】
一、本案某市金色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广场”)的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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