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条款规制存在的问题
2014-10-21付晓曦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问题
付晓曦
摘 要 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有如下几点: 第一,立法规制的不统一、不详实、缺乏操纵性;第二,司法规制运用不科学、不合理;第三,行政规制的弊端与空白。
关键词 格式条款 规制 问题
一、立法规制的不统一、不详实、缺乏操纵性
虽然1999年《合同法》修订时新增了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基本法领域对格式合同规范空白状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看到,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过于简单、粗糙,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而且某些立法内容的规定还不是很健全,亟待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1)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格式条款的专门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中有一些零星的规定。(2)部门立法权的滥用,导致有关格式条款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不公平。我国调整格式条款关系的行政法规、规章基本上都是由各行业、各部门自己制定的,或由行业、部门提出草案,立法机关表决通过。
二、司法规制运用不科学、不合理
1、司法规制运用的不科学从实践的情况看来,法院在格式条款的规制方面呈现较为混乱的状态。首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将格式条款的约定当作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不予审查的现象。因为在我国究竟哪些文件属于格式条款,哪些文件属于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说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依据其拟定的格式条款往往容易相互混淆,使一些并非行政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格式条款逃避了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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