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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2014-10-21姚显森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姚显森

摘 要: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关键词:疑罪从无;程序法;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9

问题的提出

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就已明确规定:对证据不足案件目前,学术界对疑罪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对疑罪做广义理解,认为疑罪既包括认定事实方面的疑罪,也包括法律适用方面的疑罪,还包括证据不足方面的疑罪。但是如果将疑罪放在“疑罪从无”中去理解就不难看出,疑罪实质上是证据不足而出现的不能判定有罪的情况。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所指称的都是证据不足而导致的“疑罪”。

,审查起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机关“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该法实施后发生的“河南李怀亮案”、“杭州叔侄强奸案”、“五青年萧山出租车命案”等极为典型的证据不足案件,被追诉人却屡次被移送起诉并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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