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4-10-21王煜宇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摘 要: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显著的制度供给过剩。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权力监管模式下监管机关的粗放型制度供给以及金融监管的行政化。改变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状况,应当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将金融监管由权力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并合理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法经济学;市场化;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6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理论是以制度供给为重点的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的重要内容。从制度供给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供给主要依赖于创新主体的形成及其相互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 诺思认为制度创新要形成两级创新主体,即初级行为主体与次级行动主体,并认为制度创新需要两级行为主体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
、知识基础与创新成本、社会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诸如统治精英或上层决策者的政治经济成本收益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 更具体的论述,请参见:速水佑次术郎,弗农·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M].郭熙保,张进铭,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5.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利益集团权力结构的力量对比及其制度供给的成本收益比较成为制度供给的前提条件,制度供给不再仅仅是一个需求诱致的过程,而是一个强制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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