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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的法律重构

2014-10-21张德峰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

摘 要:

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亟需有效的行业组织。当前合作金融行业组织运行中的重重问题,要求从行业组织的模式和行业组织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进行法律重构。对于合作金融行业组织的模式,我国既要选择能满足行业组织成员自由选择需求和行业组织整体能力积聚需求的混合结构模式,又要在行业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上选择合作制组织形式,并由法律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重构。对于合作金融行业组织制度,法律重构的重心主要在于对合作金融行业组织的设立、成员加入与退出、代表产生和多票权等制度进行设计。

关键词: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法律

中图分类号:DF41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7

一、选题缘起:我国合作金融亟需有效的行业组织

我国合作金融事业一直发展得不理想。始于1951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公权力的干涉和不当影响下,从来就未很好地实行过合作制

从1951年至1957年间,农信社的合作制原则得到承认但行使不充分;从1958年至1960年间,人民公社化的政社合一模式使农信社的合作制属性丧失殆尽;从1960年到1978年间,农信社得到调整恢复但一直受到国家银行的严格管理;1979年,国务院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农信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96年,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但农信社的合作社制名存实亡,连最基本的“民主的社员控制原则”都不能坚持。(参见:张德峰.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与法律突围[J].政法论坛,2011,(6):96-106.)有学者甚至指出,我国“农信社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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