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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人抵押权

2014-10-21陈华彬

现代法学 2014年5期

摘 要:

所有人抵押权是所有人于自己的财产上存在的抵押权,它是近现代私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其中,德国法对此制度于较大范围内予以认可,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所有人抵押权形态,并就每种形态的所有人抵押权的发生事由定有明文。瑞士法在所有人抵押权制度上更加严格地贯彻了顺位固定规则。要理解所有人抵押权的法律构成,有必要厘清其与顺位固定、顺位保留、抵押权的附随性(附从性)、对自己之物的权利及混同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制仅于混同的例外情形认可所有人抵押权的立场应予变更。为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信用关系与金融资本信用关系的发展,我国应在较大范围内认可所有人抵押权,摒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规则,改采顺位固定规则。

关键词:抵押权;所有权人;顺位固定;顺位升进;抵押权的不可分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4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25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可以为自己将来设定一项类型肯定、范围明确的物权,保留一个确定的顺位。顺位的保留,自登记时生效”;第556条规定:“同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与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一人,且在该抵押物上另有其他担保物权时,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5,115.)

所有人抵押权,亦称所有人抵押,指所有权人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上由自己保有抵押权,它系现代各国抵押权法中一种十分特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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