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的规则化条款及其后果
---来自软件行业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证据
2014-09-21陈旭霞
陈旭霞 吴 溪
(1.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 100144 2.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一、研究动机
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是财务会计政策、实务和学术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Schipper,2003;平来禄、刘峰、雷科罗,2003;陈毓圭,2005)[1][2][3]。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准则制定如何在原则与规则之间进行权衡和协调 (Nelson、Elliott和 Tarpley,2002;Nelson,2003)[4][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被广泛认为采取了原则导向(Schipper,2003),而我国2006年发布的会计准则体系总体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葛家澍,2006;刘玉廷,2007)[6][7],从而也具有原则导向的特征。
根据美国会计学会财务会计准则专门委员会的观点 (AAA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2003)[8],如果把准则制定导向视为一个连续统一体 (continuum),那么在这个连续统一体的两端分别为纯粹的原则或规则;纯粹原则的例子是“折旧费用应当反映固定资产经济价值在报告期内的减少”;纯粹规则的例子是 “所有固定资产在充分折旧以前,年折旧费用应当是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10%”。陈毓圭 (2005)也指出,规则是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则是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准则制定者而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得准则能够恰当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换言之,“原则”与 “规则”之间的争论就转化为评价在原则基础上增加规则所可能产生的边际效用的方向和大小 (Nelson,2003)。
尽管关于我国会计准则实施效果的文献已有不少 (如刘永泽、孙翯,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