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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反倾销税率政策分析

2014-09-21刘锦芳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反倾销税进口国税率

刘锦芳

(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 株洲 412007)

一、引 言

1995年至2013年的反倾销案件的统计结果显示,全球有42个WTO成员发起了4 519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其中针对我国的就有989起 (占21.9%,名列第1),比排在第二位的韩国多658起。同时我国对外反倾销数迅速上升,同时期发起反倾销申请211起,占4.67%②由WTO网站统计数据整理而得。。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和第8大反倾销运用国,研究最优反倾销税率政策对我国政府和企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政府完全掌握外国供应商的成本信息,他可以对不同成本类型的外国企业开征不同的反倾销税,对竞争力强,成本低的外国企业征高反倾销税,削弱其竞争优势,保护本国产业,而对竞争力弱,成本高的外国企业征低反倾销税,这样,既通过引入外部竞争,激发国内企业活力,又不至于因为过度竞争而导致国内产业萎缩,甚至消亡。但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成本信息是其私有信息,政府难以观察到企业真实的成本信息,并且外国企业能洞察政府的内在意图,为了让进口国政府确信它是低效率企业,从而获得有利的反倾销裁定,它有动机调整自己的出口行为,伪装成高成本类型的企业。对此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税率制定问题,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Katrak(1977)[1]、Brander和 Spencer(1984)[2]在分析了当只有一个外国垄断厂商供应国内市场时,如何制定最优税率。Hwang和May(1991)进一步发展了Katrak的观点,他们发现关税的大小与外国供应商的效率直接相关:垄断厂商效率越高,最优税率越大[3]。为揭示反倾销涉案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彭立志、王领 (2006)提出不完全信息下出口国政府应依据进口国国内要求保护压力的大小,采用不同的出口征税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政策组合,激励出口企业如实报告成本类型,并使国家整体福利最大化[4]。一些学者则引入审计手段,研究如何设计能揭示涉案企业成本信息的反倾销政策机制 (Kohler和Moore,2001;刘锦芳,2012;Matschke和 SchÖttner,2013)[5][6][7]。

本文关注的是如何设计最优反倾销税率来克服信息不对称,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了研究。钟根元等 (2006)建立了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反倾销税率定价的优化模型,发现反倾销税率的确定与产品正常价值无关,与出口价格有关,且受国内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弹性、国内外企业生产产品的单位边际成本影响[8]。奚俊芳等 (2007)研究了垂直市场结构下继发性反倾销税率优化机制[9]。Schmitz和 Seale(2004)分析了美国的Byrd补充条款下对关税的影响,推导出税收收益最大化、反倾销效益最大化和国家福利最大化这三种情况下的税率,并比较了不同税率下的税收、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得出三种情况下反倾销效益最大化下征收的税率最高,它可以让生产者剩余达到最大[10]。Bruce A.Blonigen和Jee-Hyeong Park(2004)研究了面对反倾销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对销往进口国的产品的动态定价模型[11]。Shih-Jye Wu等 (2014)研究了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这两种贸易保护措施的福利效应,发现当出口国企业的正常价值较高,提升价格的代价比被征反倾销税更大时,出口国企业宁愿被征反倾销税;当正常价值较低时,采取价格承诺的代价较小,出口国企业会选择价格承诺[12]。刘爱东、刘锦芳 (2009)先分析了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古诺竞争,并得出此条件下的进口国政府的最优反倾销税率,再考虑到企业为获得有利的税率,可能进行成本伪装,进一步分析了进口国政府与外国企业的信号博弈[13]。在本文中我们将信号博弈从一期扩展至多期,引入贴现因子,考虑通货膨胀预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建立歧视性反倾销税率政策优化模型,这是一种新尝试。

本文中要强调的主要问题是如果进口国政府对外国企业成本信息不清楚时,它采取歧视性反倾销税率政策能否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建立了一个多期间模型,在模型中,外国企业的效率是它的私有信息。通过观察外国公司第一个时期的出口量,进口国政府决定接下来的贸易期间的反倾销税。这个模型本质上是一个信号博弈,我们将判断博弈结果是混同均衡还是分离均衡,歧视性反倾销税率政策是否比采取单一税率政策更优。

我们有几个重要的发现。第一,此博弈存在一个唯一的纳什均衡,而且均衡的类型 (混同或分离)依赖于通货膨胀预期---贴现因子。一方面,如果贴现因子足够大,混同是唯一的均衡;另一方面,如果贴现因子相对小,分离是唯一的均衡。第二,歧视性反倾销税率可能降低国家福利,这意味着只有在政府完全了解外国企业成本信息的条件下,歧视性反倾销税率才可能保证国家福利最大化(Katrak(1977),Brander Spencer(1984),Hwang May(1991))[1][2][3]。我们证明了混同均衡将在贴现因子足够大时产生,此时单一反倾销税率政策最优。第三,我们发现我们的模型属于 Kolev(1995)定义的 “双交叉”的信号博弈范畴[14]。双交叉,意味着观察到的分离均衡是十分脆弱的,唯一可能自我实现的结果是混同均衡。

二、基本假设

许多学者对贸易政策的分析建立在国内市场由一个外国垄断厂商供应的假设之上,这样可以简化分析过程,得出清晰的结论,所以我们的分析也是建立在只有一个跨国公司供应国内市场假定之上。设该跨国企业的边际成本在集合 φ={cl,ch},cl<ch中,且其分布的概率是已知的,其为高效率公司 (即成本为cl)的概率为μ,真实的成本情况是企业的私有信息。为便于分析出口商决策制定,假定其边际成本在长期内是稳定的。

企业出口在无限连续的时期内不断进行,第一个时期公司是在没有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出口量。进口国政府通过观察进口量,判断向本国供应产品的外国公司的成本类型,并据以征收单位产品反倾销税τ。我们假定政府不会中途改变政策,在博弈中反倾销税是固定的。在给定的反倾销税τ下,跨国公司决定以后每一期的最优出口量。

基于Katrak(1977)经典贸易政策分析模型,我们运用信号博弈分析长期①引入贴现因子来反映资金时间价值。反倾销税率政策优化模型。在模型中设进口国在时期t对进口产品需求为qt,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由于消费者的优化行为蕴含边际效用等于价格,所以反需求函数可以表示为:pt=a-qt,t=1,…,∞。

三、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反倾销税率

为了突出非对称信息造成的失真,我们首先分析当进口国政府拥有外国公司完全信息的情况。在时期t,t≥2,跨国公司把反倾销税τ视为给定。他的盈利函数为:

i为企业的实际成本类型,i=l,h。为了方便,我们设高成本公司为h,低成本公司为l。在每个时期对于类型i的公司,它的最优产量和盈利函数为:

既然最大化总福利 (税后)等同于最大化每期的福利,我们把企业的最优产量反应qi(τ)代入公式 (2),得:

求对应τ的公式 (3)的最大值,得最优反倾销税率为:

这一均衡反倾销税率与Katrak(1977)得到结果一样,清楚的表明进口国政府有动机利用信息,并按出口商的效率征对应的反倾销税,即对高效率的企业征较高的反倾销税,对低效率的企业征较低的反倾销税。

假定政府能观察到企业的真实成本,并且企业在第一个时期的最优决策是按垄断产量销售,则企业总盈利 (所有时期)是:

四、不完全信息下的反倾销税率政策优化模型

我们现在返回到进口国政府无法观察到企业真实成本的假设。通过引入成本信息为企业私有的假定,我们来研究在第一时期企业所能采取的战略行动,此行动将影响政府对企业类型的判断和后续将采取的反倾销税政策。由于从垄断产量偏离会造成利润损失,因此产量可以看作是反映企业真实成本的一个可信信号。从公式⑶可以看出∂w/∂τ严格按ci递减,这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外国企业成本越高,进口国政府通过降低反倾销税率而增加的国家福利越大,因此进口国政府的最优征税策略是外国企业成本越高,征税越少。所以出口商将希望政府相信它是低效率的,以被征较低的反倾销税。

(一)解决方法

我们采用Kreps和Wilson(1982)提出的序贯均衡[15]理论,并引入Kreps和Sobel(1994)提出的具有连续策略的信号博弈[16]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实现序贯均衡需要:一是两个博弈主体在给定对方策略和政府信念的条件下 (序列理性),最大化各自的得益函数;二是在每次博弈中,企业决定产量之后的政府信念都使政府行为按贝叶斯法则合理化。

显然在任何序贯均衡中,企业在每一期将按被征的反倾销税决定垄断产量并赚取相应的利润。如果进口国政府能正确的判断企业的成本类型并按最优反倾销税率征税,那么垄断厂商所能采取的最优策略是 [把公式 (4)代入公式 (1)中]:

由于政府对垄断厂商的成本类型的判断有很多种可能,所以博弈结果将是混同均衡、部分混同均衡和分离均衡的连续集合。我们采用Cho和Kreps(1987)的D1精炼标准①一种均衡精炼,在此信号接收方认为能通过偏离固有均衡获得收益的某类信号发出方将偏离已有均衡。[17][基于 Banks和 Sobel(1987)的预测均衡之上[18]]来进一步精炼本博弈的序贯均衡,它要求政府对最有可能生产非均衡产量的成本类型赋予可能性1。为了正式阐述这一想法,我们给定序列均衡的结果 (由序贯均衡产生的各种博弈结果的可能分布),这里类型i的出口商获得总利润为。对于非均衡的产量q1定义它的集合为:

这里BR(η,q1)是在给定q1时,进口国政府相信该出口量为某一类型企业的信念为η时所采取的最优反倾销税。是企业i在它的均衡产量和出口量q1之间无差别时的最优反应,它表示当企业i出口q1,被征反倾销税τ时的利润与其在初次博弈中获得的均衡利润相等。与此相似,能使i状况更好的序列理性反倾销税反应集合可以写为:

它表示企业i在出口q1,被征反倾销税τ时获得的利润大于初次博弈均衡状态的利润,此时,企业i会偏离已有均衡产量,选择出口q1。序贯均衡要符合D1精炼标准,当且仅当在每一个非均衡产量q1,下面的等式 (6)都能被政府信念η(i|q1)=0支持。

公式 (6)的直观表现是无论何时i想脱离特定均衡,i′也会那么做,这使得i′是更有可能打破原有均衡的类型。换句话说,q1是i′更偏好的产量,因为可以获得比它以前均衡状态更高的利润,虽然q1也是i偏好的产量,但由于i′对q1更偏好,政府认为产量为q1的企业类型为i′的可能性为1,为i的可能性为0。

如果有两种类型的垄断厂商,它们的盈利函数只是单交叉,那么按照直觉标准,不存在混同均衡,这一点是广为人知的。实际上,直觉标准能选出博弈中能自我实现的均衡,而且这一均衡是分离均衡②对于信号博弈中单交叉的经典阐述见Cho和Sobel(1990)[19]的文章。。然而,正如我们将在定理1中所展示的,单交叉并非本博弈中垄断厂商盈利函数的唯一的特征。由于直觉标准不再足以筛选出博弈中的稳定均衡,我们采用D1精炼标准。

如果我们假定购买者的最大支付意愿a足够大,博弈中的双方,生产商的产量,政府征的反倾销税都将严格为正向。成本类型为i的垄断厂商等利润曲线即不同的产量q1和反倾销税τ组合得到同样利润的曲线,可以表示为

我们现在来证明我们的博弈属于双交叉的信号博弈这一子集 (所有的证明都在附录中)。

定理1:任何两条等利润曲线在被τ=2q1划分的两个空间内至少会相交一次。如果两条等利润曲线在τ=2q1上有一交点,那么它们将在这一点正切。在由直线τ=2q1划分 (q1,τ)空间的图上,当τ>(<)(=)2q1时,的斜率分别大于 (小于)(等于)的斜率。

定理1给出两种类型的厂商的偏离自己垄断产量的动机因τ和q1的相对大小而异。首先考虑q1>τ/2的情况 (即高产量的情况)。这一情况的描绘可见图1的B点。正如图所示,企业的偏好点位于等利润曲线的南面 (给定产量时),当反倾销税下降时利润上升。在交点B,成本类型l的等利润曲线的斜率比低效率类型企业的等利润曲线斜率大。这可以简单的被理解为在B点,l类型的企业出口量增加比h类型企业出口量增加带来更大的利润①后面将成本类型为l和h的企业分别简称为l和h。。

图1 D1分离均衡 (δm≤δ<δp)

考虑当q1<τ/2时,这一情况可以用图2的C点来描述。在此交点,高效率企业的等利润曲线的斜率比低效率企业的斜率要小---这意味着在点C,l类型企业出口量增加所带来的利润要小于h类型的企业。

图2 D1分离均衡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δ≥δp)

最后,如果两条等利润曲线在直线τ=2q1上相交,那么他们一定在交点正切。这一情况可见图3的点E。

图3 博弈的混同均衡 (δ≥δp)

(二)初次贸易时低成本企业的掩饰动机

在本节我们将分析l类型企业改变初次贸易的出口量以获得更有利的反倾销税率的动机。如果l不能掩饰自身成本类型,它的最优选择是按自己的垄断产量出口---这会导致进口国政府对它采取的反倾销税,其他的策略都是次优的。这样它的第一时期的利润是根据公式⑸,完全信息下企业l的总利润 (所有时期)为:

这一等利润的描绘可见图1。由于当反倾销税率下降时,企业的利润上升,它偏好所能达到的最低等利润曲线。在完全信息下,企业选择产量此时等利润曲线与线正切。

由于存在掩饰自身成本的动机,我们必须假定高效率企业宁愿出口以被征也不愿以反映自己完全信息的产量出口,因为这将使它面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运用公式⑺,这相当于要求:

对上式用 (a-ch)2求导,得:

在此我们用了对两种类型成本差异的一个度量数:

对方程 (9)的δ求解,求得对所有:

l将选择掩饰自身成本,并可以得到:其一,当A→1时δm趋近于零;其二,当A→∞时δm单调的趋向于9/14。如果满足公式 (11),我们假定成本模仿的条件就能被满足。如果与边际成本差异相比δ太小,那么成本模仿条件将被违背。因为当贴现因子低时,未来利润的权重变小了,此时高效率企业 (l)通过模仿高成本厂商而获得的在未来利润中体现的收益与放弃垄断产量而牺牲的当期收益相比显得不划算。

我们进一步来分析等利润曲线双交叉对均衡结果的影响。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点,l模仿 h的意愿。根据公式 (7),l可能偏好点当:

对上式用 (a-ch)2求导,再将成本差异度量数A代入,求得:

很显然对于所有A有δp≥δm。这一严格顺序使我们能容易的把博弈按δ<δp和δ≥δp分为两个部分。

(三)当 δm≤δ≤δp时的均衡

我们将证明,当δm≤δ≤δp时仅有分离均衡。初次贸易时,两种类型的企业按不同的产量出口,此时,真实的类型能通过产量反映出来。高效率企业 (类型为l)将按它的垄断产量生产,它的均衡利润是分离均衡下的等利润曲线将由方程(8)给出。

方程⑻隐含地给定了一个内凹的q1函数,其在点两边对称分布。等利润曲线在点两边可求得一系列产量在这些产量中,如果对应的反倾销税为,l将偏好这一均衡策略。区间的端点为:

对于每一个出口量 q1∈S,我们有因此,在任何纯策略分离均衡中,低效率企业一定会出口q1∈Sc(Sc是S的完备集)。

注意到当δ趋向于1时,l有意愿模仿任何能使进口国政府征收的h的产量,因此企业更重视的是未来的利润。还注意到因为:其一,S围绕点对称分布;其二,;其三,h的利润函数关于点对称 (给定),所以h在处的利润比¯q1高。实际上,因为h的盈利在到达前是单调上升,然后下降,是分离均衡产量中唯一的极大值点。所以我们得到:

推论1:在h的分离均衡产量中,是D1均衡中唯一的可能结果。

推论2:当δ<δp时,不存在任何D1混同均衡。

推论3:均衡结果是h出口l出口政府的反应是分别对它们征收反倾销税这就是δ<δp时反倾销税博弈的唯一D1均衡。

在图1提供了对此均衡的图形描绘。除了完成对该博弈的唯一稳定均衡的描述,推论3阐明了另一个有趣的现象:在相关参数范围内,存在单交叉的单调信号博弈中出现分离均衡的必然性。Cho和Sobel(1990)指出如果单交叉是模型的一个总体特征,在正规假定下D1的唯一结果一定是分离均衡。我们已经阐明即使在有双交叉的模型中,如果在一定的参数范围内有单交叉,那么此参数范围内唯一的D1均衡也是分离的。我们将要说明,如果企业的利润函数满足双交叉条件 (在定理1中定义),模型的结果也可能是在其他参数范围内有混同均衡。

(四)当δ≥δp时的均衡

按照推论1,我们知道D1分离均衡下唯一的可能结果是h出口我们现在要说明,在非均衡出口量下的理性信念将导致这一结论被推翻。

推论4:当δ≥δp时,不存在纯策略的D1分离均衡。

图2描绘了推论4的直观印象。点C描述了D1分离均衡的唯一结果。假设垄断厂商考虑超过稍微增加出口。在点C这种偏离所带来的盈利增加,低效率公司要高于高效率公司。所以在出口层次的D1信念微高于将导致h偏离前定的分离均衡。因此如果δ≥δp,该博弈不存在一个纯策略分离均衡。

如果D1均衡存在,在第一个时期,产量一定涉及部分或纯混同均衡。在构造均衡之前,我们需要下面初步的结论:一是如果两种类型企业的等利润曲线沿着τ=2q1有一个交点,那么l的等利润曲线在任何位置都要高于h的;二是混同均衡仅有可能发生在τ=2q1上。

定理2:给定的D1均衡是两种类型垄断厂商在第一个时期都有正的可能性出口进口国政府的相应反应是征反倾销税τp。一定有并且),意味着 τ′<τ。

推论4证明如果δ≥δp,那么D1均衡结果一定涉及混同均衡。定理2证实混同均衡的产量和对应的反倾销税一定在τ=2q1上。接下来我们明确地构造博弈的唯一的D1均衡结果。

推论5:如果δ≥δp,那么存在一个唯一的涉及混同均衡的D1均衡结果。

D1均衡的唯一结果描述见图3。注意为了清楚地显示等利润曲线相切,我们把l的等利润曲线加粗。

如果进口国政府没有国外垄断厂商成本的完全信息,在折现系数足够大时,歧视性反倾销税政策将不能保证国家福利最大化。政府实行单一税率政策可能更优。

由公式 (12)可得:

五、不完全信息下不同税率政策对国家福利的影响

在不完全成本信息下,关于单一税率政策和混合税率政策对国家社会福利有什么样的影响,哪种政策更为有效的问题,分析如下:假设进口国政府实行单一税率政策,那么国外垄断厂商将会按垄断产量出口,根据公式 (4),此时进口国政府采取的最优反倾销税率为:

根据公式 (3),此时的国家福利为:如果进口国政府实行的是混合税率政策,其所获得的国家福利wpool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种是当δ≥δp时,此时国外垄断厂商会采取混同均衡产量出口,即会按同一产量qe=τe/2出口,这里τe=τU,那么根据公式 (2),国家福利为:

此时两种税率政策下国家福利的之差为:

根据一元二次函数的性质,4μA2-6μA+8μ+7>0,所以对于任何 (μ,A)有 Ω(μ,A)<0,因此当δ≥δp时,单一税率政策获得的国家福利要大于混合税率政策。当δm<δ<δp时,垄断厂商将按各自的垄断产量出口,此时采取混合税率政策可以更好的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但在δ→δp时,混合税率政策对国家福利的有益作用将可能越来越少。

六、结论

当反倾销裁决当局完全了解外国企业的成本信息时,据此制定的反倾销税率能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即对高成本外国企业征较低的反倾销税,对低成本外国企业征较高的反倾销税,这一策略能保证国内企业在外国企业竞争压力之下积极提高生产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且竞争压力在企业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不至于因过度的低价倾销竞争而导致企业破产、消亡。

但企业的成本信息为其私有,外国企业有动力通过谎报自身成本信息来获得低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①本文中假设外国垄断企业将通过出口产量的选择来向反倾销裁决当局发出可置信的成本信号,由于高成本企业的最优出口产量低于低成本企业,偏离自身最优产量会带来企业的利润损失,一般情况下,企业将按自身最优产量出口,出口产量可以视为可置信的信号,所以,反倾销裁决当局通过观察企业的出口产量来判断其成本类型。,如低成本的外国企业会选择通常是高成本企业才会采取的低出口产量,让裁决当局相信自己是高成本企业,以获得有利的税率。此时,通过观察出口产量将无法获得企业的真实成本信息,为获取企业的真实情况,制定有效的反倾销税率政策,需明确外国企业成本信息披露的内在形成机理,由于反倾销裁决一般会影响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征税税率,所以本文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引入贴现率来分析外国企业的信息披露决策。

本文研究发现,当贴现率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时,低成本企业会伪装成高成本企业,以获得低反倾销税率,此时由于无法通过企业的出口产量判断其成本类型,差异性的反倾销税率政策将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实行单一税率政策比实行差异性反倾销税率政策能取得更大的国家福利。而当贴现率增大时,低成本企业伪装成高成本企业的动力减弱,因为通货膨胀升高,伪装所带来的未来利润变小了,即高效率企业通过模仿低效率企业获得的在未来利润中体现的收益,与放弃垄断产量而牺牲的当期收益相比显得不划算。高成本企业将选择低产量,低成本企业会选择高产量,企业的出口产量真实反映了它的成本类型,差异性反倾销税率政策将有助于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

美国大量发行美元购买本国国债,造成国际市场上美元严重过剩,加上我国现行的外汇政策和信贷政策,造成大量资金投放市场,使得国内房地产价格长期高位运行,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价格处于上涨通道,通货膨胀预期已经形成,即贴现率增大。这对我国企业出口行为和外国企业向我国出口行为均将产生深刻影响,此时差别反倾销税率政策将会起到较好的效果。实现该差异化政策可以削弱涉案的外国出口企业谎报成本的动力,获取真实的信息报告,从而区别对待不同成本类型的企业,利用运营效率较低的外国出口企业形成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又不至于因为竞争过于激烈而造成国内企业的夭折,促使其健康发展,进而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这种差异化政策在各国实际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上均得到体现。研究的不足在于假设进口国政府不会对反倾销税率做中途调整,固定的反倾销税对整个博弈过程都将起作用,若政府能在中途调整反倾销税,则在反倾销税率变化情况下的税率政策分析,应当会有不同推断,对此我们将在后续研究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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