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溯及力法条表达新论
2014-09-21熊建明
东方法学 2014年4期
内容摘要:现行刑法生效后,即是我国唯一权威有效的刑事法律渊源。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遇到评价并处理发生在施行日前犯罪属性的行为等一些问题。即使得出的结论是不予定罪,也是适用现行刑法对其评价并处理后的法效果。一般情形下,解决此问题可遵循两种思路:一是不根据行为过后的现行刑法,给予行为人能够或合理预期限度之外的刑事处罚,二是如果可能同时可行,即应当选择适用现行刑法或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给予其合理预期以内或之外的刑事优待——表现为刑种或/和刑量的减轻,甚至于无,亦可称为刑事福利。不论是否适用旧法,都得无条件适用现行刑法。这是中国刑法语境中刑法溯及力本义之全部内容。显然,刑法溯及力只有部分内含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融,其它要素则并非罪刑法定义项,它们与刑法必须人道地对待行为人的人权要求有关。即使罪刑法定原则与此人道理念在价值取向上趋于一致,但两者在意义及逻辑上还是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关键词:中国刑法溯及力有利行为人交替适用刑事福利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2013年规划课题一般项目“罪刑法定机能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3FX06)和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省重点人文研究基地2012年招标课题“价格违法犯罪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9182)阶段性研究成果。
引言
凡中国学者撰写的体系性教科书或相关专著都会述及刑法溯及力问题,并且无一例外,均是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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