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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基本权利限定“良性违宪”

2014-09-21张青波

东方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内容摘要:面对中国宪法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我国学者提出了建立宪法审查制度、认可不成文宪法、界定良性违宪等应对方式。为了一方面维持宪法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允许适度突破宪法规范,可借鉴德国有关保护基本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宪法理论,结合中国具体的规范条件,构造出技术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良性违宪的标准。宪法是一部保障而非限制权利的基本法,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而是为所有人保障一个权利底线。良性违宪的标准是,国家活动不得非正当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允许国家活动能够为改革做出有益尝试,突破宪法某些制度不适当的羁绊;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不受宪法制约的滥权,而酿成践踏公民权利的悲剧。

关键词:良性违宪基本权利自由权平等权

引〓〓言

西方各国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立法侵犯宪法对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保障。〔1 〕相比之下,中国宪法尚不能有效发挥制约立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与宪法基本权利颇有些尴尬的地位相似,基本权利之外的国家组织规范——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具体的国家组织规定,也时常与现实不相一致。例如1982年宪法禁止土地买卖和出租,但当时在经济特区有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82年宪法也不允许私营经济存在,但当时私营经济也得到了发展。直到1988年,上述两种社会现实才通过修宪获得了合宪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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