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转让法理探讨
2014-09-21李锡鹤
东方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效力
李锡鹤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批准号:J51104)建设阶段性成果之一。
内容摘要: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形式主义模式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外观
物权转让是否生效,立法和分析之根据只能是民法法理和物权法理。然而,无论动产物权转让还是不动产物权转让,一般动产物权转让还是特殊动产物权转让,我国权威机关相关部门的一些解释,均有违背民法和物权法理之嫌,笔者试作分析,顺序为:特殊动产物权,一般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一、特殊动产善意取得法理根据
(一)相关解释逻辑分析
1.相关规定和解释
为避免断章取义,笔者将详细引用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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