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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优先于善”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两个问题

2014-09-03丁业鹏

道德与文明 2014年3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人情腐败

丁业鹏

[摘要]“正当优先于善”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即个人对“善”的追求不能违反“正义的社会体系”。而在中国,一方面,由于“正当”观念缺乏和制度建设落后,个人对“善”的生活的追求,尤其是对人情关系的追求,常常无视所谓“正义的社会体系”。另一方面,由于舆论对建设“正义的社会体系”的紧迫感,导致“制度决定论”的影响无处不在,个人道德的问题往往也被归咎于制度,从而又忽视了个人道德的作用和教育。

[关键词]人情 腐败 制度建设 个人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146-04

一、正当优先于善

“正当”与“善”是现代伦理学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在西方古典伦理学中,一直以“善”的概念为核心,“正当”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地位。首先提出把“正当”和“善”并列为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的,是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他说,“有两种考察伦理学研究的对象的方式:它有时被看作一条或一组行为规则,即‘正当;有时被看作一个或一组目的,即‘善”。西季威克认为,“正当”所表达的道德观念是“一种理性的命令或绝对责任的存在”,而“善”所表达的道德观念是“诱人的”,它教导人们遵守道德会给人带来幸福、快乐以及精神的满足。

“正当”和“善”的区分对于现代伦理学来说至关重要,罗尔斯认为,“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善”可以“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这个“理性欲望”,可以是快乐、幸福等,而“正当”则是正义原则和由这些原则确立的权利。

现代西方伦理学把“正当”与“善”并列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实际上提高了“正当”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把“正当优先于善”视为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并不为过。而且,包括西季威克在内的很多功利主义哲学家也强调“正当优先于善”。所以,查尔斯·拉莫斯评价道,西季威克“把这两种道德观看作是具有历史独特性的:善的优先性对于希腊伦理学是至关重要的,反之现代伦理学则信奉正当的优先性。西季维克的观点在我看来正确而且重要”。

一般认为,“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发源于康德,他认为,“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而只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不是作为对象的善的概念决定道德法则并使之可能,而相反是道德法则在其绝对地配享善的名称的范围之内,首先决定善的概念”。

罗尔斯基本上继承了的康德的观点,他进一步说道,“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平等地追求他们的目标。正义的优先部分地体现在这样一个主张中: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

“正当”的概念首先着眼于“正义的社会体系”这样的“公共领域”,而“善”的概念首先着眼于个人“追求他们的目标”这样的“私人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正当”所表达的观念是,“道德在认识方面与好的生活问题脱离开来”,关于个人好的生活的问题,只不过是“伦理问题”,而与道德无关,道德的作用是,“道德判断告诉我们,我们应当做什么”。因为每个人对“善”的追求可能是不一样的,所以,如果要保证每个人都有着追求“好的生活”的权利,就必须坚持多元主义。哈贝马斯说,应该要“建立一种政治的基本共识,从而确保所有公民都具有同等的自由,而不管他们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生活方式有多大的差别”。这种“政治的基本共识”就是“正当”,而各种有差别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个人生活方式”则是不同人所追求的“善”。

作为“政治的基本共识”的“正当”是具有强制性的,而作为“个人生活方式”的“善”是非强制性的。如果按照查尔斯·拉莫斯所说的把道德原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相信可以正当地强迫人们服从的,另一类则是我们不认为可以正当地强制贯彻的”,而“只有第一类具有政治原则的地位”,那么第一类是关于正当的问题,第二类是关于善的问题。

二、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也有过朴素的“正当”的观念,譬如,孟子曾说,“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这与“正当优先手善”的观点不谋而合。但是,整体而言,在以儒家为中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观念以“善”的概念为核心,“正当”的概念从属于“善”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地位。

“正当”的观念着眼于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而古代中国道德理论的核心则是个人的完善。在儒家文化中,讲究的是“反求诸己”,道德的出发点足个人,目的也是个人,没有把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思考道德问题。儒家甚至认为,社会环境越是不公正,越能彰显个人道德的境界,孔子说,“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朱熹引用谢良佐注说道,“士穷见节义,世乱识忠臣”,都是类似的意思。由于古代中国缺乏“正当”的观念,个人对“善”的追求常常侵害“正当”。《孟子·万章上》第三章说道,舜“流共工”、“放驩兜”、“杀三苗”、“殛鲧”,但是对于自己作恶多端的弟弟象,却“封之有庳”,万章对此质疑道,“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回答说,“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的行为,我们现在常常称之为裙带关系或者以公谋私,在公开场合是要受到指责的,而在私人场合则被视为理所当然。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比古代人更有“正当”观念,另一方面又说明了我们的“正当”观念还是不够。

《燕赵晚报》2013年9月5日报道,在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新生报到时,有人公然用警车送女儿上学,该报道还描述了其一家四口忙来忙去又其乐融融的情景。这篇报道发出后,当天中午保定市蠡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就发消息称:开制式警车送孩子上学的民警匙某被局党委会议给予免职并行政记大过处分,感谢燕赵晚报的监督。整件事情中,报纸和官方的表现可圈可点,报纸尽了监督之责,官方反应及时。但是,由于报道中父亲送女儿上学的场景让人觉得很温暖,竟然有不少人对事情曝光导致一位普通民警受罚觉得很不满。腾讯网友“愿意为你付出所有”说道,“你们干记者的没有儿女吗”,“警察也是人啊”。另一腾讯网友“波仔”说道,“人家开了一下公车送娃儿读书,你们都拿来作一下文章,无聊不!”腾讯网友“搁浅真爱”还说道,“现在的人真无聊,警察人员也是人,谁没有孩子呢!”endprint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这名普通民警的行为和为之辩护的言论,都说明了“正当”观念在中国还未深入人心。而且,“正当”所表达是一种“命令式”的道德,“道德的命令观念将道德准则视为强制或法律”。个人如果违反“正当”,超出“这一范围”去追求“目标”,可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很多人对此总是怀有侥幸心理。人们对普通民警开公车送女儿这种情节较轻的行为往往寄予同情,而对裙带关系、贪污腐化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表示愤怒,殊不知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

根据《新京报》2012年11月26日的报道,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腐败事件曝光后,“雷政富的一名长寿县老乡告诉记者,雷政富在家乡的‘口碑很好,老乡有什么困难找到他,只要能帮忙的他一般都不推脱,尽力给予帮助”,而且,雷政富在任垫江县委书记时,“垫江的基础设施建设搞得好,当地普通民众对雷政富评价不错。而据当地认识雷的人士称,雷对县里老领导们十分照顾,帮助安排子女入学就业,因此在官场颇被赞扬。但当地人大多也都听过雷的绯闻”,垫江县的建设工程,“主要工程都包给其弟雷政奎做”。从追求善的生活的角度来说,雷政富“主要工程都包给其弟雷政奎做”与孟子所说的舜“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乎”是相类似的,而且,雷政富在家乡的口碑也说明了人们对他的认可。然而,他的事情被公开后,他却遭到法律的制裁和众人的唾骂。在私人场合,因为人情而违反“正当”,中国人往往认为理所当然,坚持原则的人往往被认为是不通人情。这种氛围导致一些腐败的官员在事情败露之后并不认为自己犯了罪。黑龙江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非法收受财物188万余元,在接受审判时,王慎义承认收钱,但不愿认罪,他认为所有的钱财都是“人情往来”。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兆丰受贿近千万元被抓,陈兆丰对监察机关说别人到他家来送钱送礼是因为他“人缘好”。

这些案例不能完全归咎于个人道德自律不严,更加不能归咎于中国的“人情文化是一种腐朽的文化”,问题的关键是作为现代伦理核心的“正当”的观念在中国没能树立起来,相关的制度也没有建立和完善。在“表哥”一案中,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称其无法说明来源的504万余元财产全部是“礼金”,是过年过节下属或同学送的礼。他的说辞尽管有狡辩的成分,但是另一方面反映了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如此数额巨大的“礼金”往来被杨达才视为合法的。要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正当”的道德观念一定要深入人心。

三、制度不是万能的,必须重视个人道德教育

和“正当”观念缺乏、制度建设落后相对应的另一种令人担忧的倾向是“制度决定论”。“制度决定论”强调只要有了好的制度,人的好坏是无关紧要的。还有人说,人的好坏是由制度决定的,“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

受“制度决定论”的影响,人们常常把个人道德的问题也归咎于制度。2010年10月,西安发生药家鑫案。事情发生后,舆论中不乏把药家鑫案归咎于制度的声音。2011年10月,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两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被两辆车碾压,之后七分钟内,18名路人对血泊中的小悦悦视而不见,漠然离去。集体的冷漠和群体性个人道德的沦丧,更使得舆论一致把矛头指向制度,认为中国“缺乏好人有好报的社会环境以及制度保障,是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要“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惩恶扬善”。每次这种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时,舆论总是把反思的重点放在制度上,对个人道德教育问题的反思少之又少。而恰恰在这些事件中,制度并不是症结之所在,个人道德才是问题的关键。

药家鑫案、“小悦悦事件”,反映出我们的仁爱精神缺乏到了何种程度,这和制度没有多大关系,主要原因是个人道德教育的问题。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爱精神是每个人心中本来就存在的,我们要做的是把它呼唤出来,而我们的个人道德教育没有做到这一点,一方面是因为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是教育的方式有问题。

仁爱等个人道德属于“善”的道德观念,人们遵守这样的道德不是出于“命令”,而是出于自愿,因为遵守这样的道德会给人带来快乐和精神的满足。在这方面,古典以“善”为核心的道德教育能给我们提供丰富的资源。孔子曾多次提及“仁”会使人感到快乐,他说,“仁者不忧”(《论语·子罕》),而“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论语·里仁》)。其他的个人道德观念如诚实、正直等也属于“善”的道德观念,遵守这样的道德同样会让人快乐和满足。孟子曾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孟子还说,“君子有三乐”,其中“仰无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孟子·尽心上》)。

个人道德的教育就是告诉人们,要做一个仁爱、诚实、正直的人,因为做一个这样的人本身就是“快乐”的,这种追求“善”的生活所带来的灵魂和精神上的满足不是制度所能给予的。个人道德的教育,不能依靠强制或者“命令”,只能靠耐心的引导。在这些方面我们所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施特劳斯说,“古典政治哲学以探讨人应该怎样生活为己任”,但是自从马基雅维利之后,我们“以爱国主义或纯粹的政治品行取代人类的优异性”,从而“丢弃了善的社会或善生活的本来含义”。施特劳斯的批评是对西方近代以来整个“正当优先于善”伦理学的批评,他反过来主张“善优先于正当”。而中国的问题是,我们“正当”的观念还不够发达,但是“以爱国主义或纯粹的政治品行取代人类的优异性”的弊病同样存在。在中小学的道德教育中,对爱国主义的强调远远多过对爱家庭的强调,对集体主义的强调远远多过对做一个好人的强调。即便是与施特劳斯立场迥异的罗尔斯,也强调我们在论证“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时,要把它限制在政治领域中。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作为“政治的基本共识”这种“正当”的道德观念,不能取代个人对“善”的追求。

放弃“探讨人应该怎样生活”,放弃对传统“修身”的强调,放弃追求仁爱、诚实和正直,是整个社会精神空虚、浮躁、暴戾、没有幸福感的根源之所在。个人“幸福”的直接来源是个人对“善”的追求,而很多人误以为作为环境的“正义的社会体系”是“幸福”。台湾著名作家龙应台在《幸福就是不恐惧》一文中说,“幸福就是,生活中不必时时恐惧”,“幸福就是,从政的人不必害怕暗杀,抗议的人不必害怕镇压,富人不必害怕绑票,穷人不必害怕最后一只碗被没收,中产阶级不必害怕流血革命,普罗大众不必害怕领袖说了一句话,明天可能有战争”。龙应台的这篇文章在中国大陆广泛传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这从侧面反映了“制度决定论”的无处不在。龙应台所说的“从政的人不必害怕暗杀,抗议的人不必害怕镇压”等,都是制度层面、“正当”层面的问题,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可以给个人追求“幸福”提供好的环境,但是它不会带来直接“幸福”,“幸福”最直接的来源是个人对“善”的生活的追求。《孟子·尽心上》说: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替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舜贵为天子,也不能禁止皋陶逮捕其父亲料瞍,这就是“正当”,按今天的话讲,叫做不能干预司法公正。“正当”之所以为“正当”,是因为它的强制性,而不是因为它能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给舜带来“幸福”的是“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我们既要提倡“正当”的观念,也要肯定个人对“善”的追求,放弃对“善”的追求,等于是放弃我们的精神家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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