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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普遍管辖权与主权豁免之间的关系

2014-08-15史晓燕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关系

【摘 要】产生自十八世纪的普遍管辖理论是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本部分,该理论随着时代的进程慢慢成为国际社会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准则,且为国际公约公认为标准化准则。国家主权豁免,既是一个国际公法的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表现,具体表现为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主要表达方式为“明示放弃”,这样做更有利于表现政府的权威。两者具有重要的关系,对国际秩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管辖主;豁免;关系

一、 普遍管辖权概述

所谓“普遍管辖权” ,是指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特别是,针对构成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其管辖权并同时可予以惩罚。从以上定义中可以获悉,本质上讲,超越了国籍、地域以及利益的保护,在这三种必要因素的传统管辖层面来说,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国际法上学者们争议最大的一个原则之一。该原则最早萌芽于古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安法典,该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仅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也可由罪犯逮捕地法院行使。古罗马注释法学家们又将逮捕地法院的管辖权解释为包括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这一规定,已经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内容,即犯罪所在地法院和罪犯逮捕地法院有权对其罪行进行审判,而不论罪犯是什么人,也不问其罪发生于何地。

由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有危害国际安全和平及危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的人,无论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是何处,各个国家都有权利对其行为进行管辖。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普遍管辖权对象包括反人道罪、战争罪、海盗罪、侵略罪等。从国际实践,包括国际上的立法和国内立法,普遍管辖原则具有的非属人性、非属地性及非功利性的特点,决定了该原则是为了弥补其他国际管辖权(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在国际犯罪管辖方面的不足和漏洞而产生的,是基于为了保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的,所以它对于国际犯罪的打击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二、 普遍管辖权的特点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特点

普遍管辖原则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管辖的非属地因素。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领域内发生。(2)管辖的非属人因素。犯罪行为人所在地国或逮捕地国将犯罪分子诉诸法律,罪犯不具有追诉国国籍。(3)追诉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之非功利性。追诉国不是出于保护本国国家或公民的直接利益的功利考虑,而是为了维护全世界人类的共同利益。(4)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既表现为核心罪行,其中主要包括灭绝种族罪、海盗罪、贩毒罪、战争罪、贩卖奴隶罪等上述提到过的一些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也是通过国际条约来规定的国际犯罪。

(二) 普遍管辖权的特性

1. 普遍管辖权具有原理独特性。普遍管辖权所具有的原理上的独特性,具体的适用方面既为“国际普遍性”,也称广泛性,表现为一是管辖权行使上的广泛性,二是对相关国际犯罪行为适用管辖上的广泛性。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任何国家均享有属地优越权(或称领土最高权)或属于人优越性。根据普遍管辖原则的相关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遍管辖的适用不再像以往国内管辖一样去主动考虑犯罪行为人、行为地以及受害者等因素,而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对国际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不仅突破了传统上的国际、区域、相关利益管辖等使用上的限制,具有强烈的国际性。在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可以说拓展了相关刑事管辖权的实施空间,自然就成了国际法上制裁国际犯罪的有效理论依据。

普遍管辖权的原理上的独特性是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体现。普遍管辖权是国际刑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的展现,即它是世界各个国家同国际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基本权利。普遍管辖权禁止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且逐渐成为各国联合共同制裁国家罪犯的重要保障和依据,这也是国际社会越来越需要国际刑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2.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局限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国际形势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在形势管辖原则上,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是国内法中相关的国籍管辖、地域管辖及保护管辖的补充适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在与其他管辖原则在适用上产生冲突时,应尽可能地避免冲突的产生,简单来说就是普遍管辖在使用上应注意避让其他管辖所具有的优先地位,从而实现国际社会最初设立普遍管辖原则的宗旨。普遍管辖原则在实际运用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管辖罪行方面的限制。国际学界广为探讨的课题历来就对哪些罪行适用普遍管辖具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确认国际罪行是普遍管辖适用的限制因素之一的原因是因为有关“国际犯罪”的定义到目前仍缺乏统一的标准。从历史角度看,普遍管辖权从一开始只适用海盗罪、贩卖奴隶等一些国际犯罪行为,适用对象的包括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及危害和平等。随着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适用于普遍管辖的国际罪行范围也随之拓展,国际上主要的公约中既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也进一步规范了普遍管辖原则,比如说有涉及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种族隔离罪等罪行的国际公约。

第二,主权观念方面的限制。通常来说,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二者并不矛盾,原因在于各个国家之间形成的共同行使管辖权即为普遍管辖权,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国际犯罪行为。具体的行使,在实践中存在可能影响到他国的主权利益的问题。即A国自认的主权权利,而在B国看来是对本国属人或属地的权威主权的侵犯.当然还有另一个问题的存在,这与国家的历史文化及政治相关,想要在全世界达到统一的明确的普遍管辖原则,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且在政治上也存在较大的阻力。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等性的局限。普遍管辖在实际操作中是扩大了管辖范围,但同时也增加了国家在国际性犯罪方面的义务。随着打击犯罪的成本越来越高,每个国家的相应投入也越来越大,包括警察、司法机关。此外,还产生了一个问题,既为在某些国际问题上的第三国是否愿意行使管辖权以及行驶的程度如何,这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考验。所以就会产生,为了逃避行使管辖权所带来的诸如相应成本和操作困难,少数国家就选择不行使普遍管辖权。endprint

三、国家主权豁免的概述

(一)主权豁免的概念

简单来说,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的管辖范围内。这是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其来源是罗马法中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概念,演变至今。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国家主权豁免这一个概念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上,即A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当事方的同意,不得受理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主权豁免也被称之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二)主权豁免的范围

19世纪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所谓绝对豁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及其财产在他国均享有豁免权,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由于各个国家广泛参与国际贸易、跨国投资、金融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经常导致外国个人或法人不可避免地,在与国家进行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继而就从“绝对豁免原则”逐渐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三)主权豁免的放弃

第一,主权豁免的放弃可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在事先或事后,以明确的语言表达对于某种行为或事项上的豁免的放弃;默示放弃则是指国家通过外国法院以及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表示行为,表达该国政府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第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行为的放弃。也就是说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由该国另行且明示作出意思放弃执行豁免。

四、普遍管辖与主权豁免的关系

普遍管辖是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辖,其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其存在和发展有利于人类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共同维护世界的秩序。各国对主权豁免的主张主要的是根据各国的利益和对外政策而定的。我国一定要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坚决反对国家行为作主权和非主权划分,拒绝外国法院对一主权国家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

我国应采用绝对主权豁免原则,从我国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出有利于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绝对主权豁免原则,以保护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在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基本立场:(1)明确国家和国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坚决反对限制豁免、废除豁免的观点;(2)当国家自己从事一切除自愿放弃豁免外的活动均享有豁免权;(3)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应当被肯定和赞同;(4)在无视我国主权,任意侵犯国家财产豁免权的行为,我国将实行对等原则,以达到相应措施级别;(5)如对待国有企业问题上区别国家自身活动和国有企业活动,国家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并不享有豁免;(6)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我国不得视为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从一系列我国政府在处理涉及国家财产管辖豁免的案件里,通常都是以绝对豁免的原则为主,再进一步转换为采取具体规则上的灵活处理。但《公约》的签署和限制豁免的逐步统一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立场十分明确,已开始逐步从绝对豁免的立场向限制豁免的立场转移。《公约》的签署行为,标志着我国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成功转移。但在立法实践方面,我国还是属于比较落后的,相关立法应该算是凤毛麟角。随着相关财产诉讼案件的不断累积,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重要和迫切程度越来越被重视,我国的立法也必定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国际公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8.

[2]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 古祖雪.国际法学专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社,2007.

[4] 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史晓燕(1987.06- ),女,上海普陀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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