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4-08-15梅艳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梅 艳
(商丘师范学院外语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不断得到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河南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走出了一条“两不三新,三化协调,四化同步”的科学发展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一、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或者在其基础上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企业[1]。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农业经营方式转型期间各项配套环节滞后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健全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快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积极培育职业化新型农民等一系列措施,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了多元化发展趋势,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齐头并进,和谐发展。
(一)农户仍是农业经营主体
河南是传统农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曾经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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