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施行“辅导员—导师”制探析
2014-08-15李月琴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李月琴
导师制最早是14世纪由英国教育家提出的,17世纪之后在英国的牛津、剑桥等高校的研究生教育中施行。原本是西方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产物,因它符合因材施教和素质教育的高等教育特点,因而在我国得到了持续发展。近年来,高职院校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开始实施不同形式的导师制,并取得了成效。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点和自身专业内在规律,着力推进“辅导员—导师”制,从思想、学业、心理、生活及就业等方面对高职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和关怀,形成辅导员与导师统一性教育、个性化引导相结合的育人模式,全面引领学生成长、成人、成才,更好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一、在高职院校推行“辅导员—导师”制的作用
1.有助于细化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辅导员与教育管理的人数比例是1:200,但大多数高职院校尚达不到这一标准。近几年随着扩招,普遍一个辅导员要负责300到400名学生的日常管理,一直都是超负荷工作。对于专业学习,辅导员很难给予直接的帮助。因学生人数太多,很多工作难以做细、做精,很多辅导员还担负着教学任务。导师的加入,使得辅导员有更多的精力放在面上工作和难点工作上,更好地做好工作预警,使整体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2.有助于扩大教育管理的参与面,加强师生联系。长期以来,教师只管上课,学生教育管理主要依靠辅导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较远,联系较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