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探讨
2014-08-15龙文鹏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龙文鹏,谢 兴
公共艺术,作为个一新的艺术概念在近年来发展迅猛。追根溯源,艺术学界认为公共艺术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产生[1]。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广泛使用公共艺术这一概念。公共艺术与传统艺术作品、艺术表演有很大的区别,这既关乎作者认定方面的,也在于内容和表现形式方面的。同时,公共艺术并不能片面定义为放置于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例如城市路口的雕塑是由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但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共艺术作品,依然是传统艺术美术作品。孙振华认为“公共艺术不是一种艺术形式也不是一种流派风格,它是使存在于公共空间的艺术能够在当代文化意义上与社会公众发生关系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体现公共空间民主开放交流共享的一种精神态度”[2]。可见公共艺术关乎该活动所处环境、参与公共艺术的人、所在城市的文化等等多元素在里面。它的内核构成、表达意思都离不开所处的环境和构成该环境的地点。如芝加哥的“云门”①便是公共艺术作品的代表,它用不锈钢板焊接抛光制作而成,被置放于芝加哥千禧公园。作品本身如同哈哈镜,将千禧公园内的劲舞都反射在作品之中,其中包括游客。它做到了环境、大众、与作品本身的结合。它体现了公共艺术作品的内容本身也在结合外部条件不断地变化,那么无法固定其外观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如何进行呢?又如“深圳人的一天”②,作者随机选取18个深圳人进行等比例铜塑,并在雕塑旁记叙该人的职业、生活、当天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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