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2014-08-15周生辉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周生辉
法律语言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语言学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其特殊的实用性特征,这种实用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其主要是作为研究语言证据方面的重要手段。而对语言证据的研究正是法律语言学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形态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目前,我国在语言证据方面的研究相对而言较少,对于相关的语言证据研究的基本理论方面存在认识方式上的偏差。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司法体制不断地改革与推进,我国在法律语言学以及语言证据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语言证据的研究也日益完善。
一、我国语言证据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之间存在着社会性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导致了其法律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具体特点,造成了在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借鉴与运用上出现激烈的矛盾反应与变化。
语言证据起源于英美等国家,是其法律语言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法律语言概念。其在使用中也因此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性质特点在内。从其外延范畴上看,语言证据应当算作专家证言的一种,专家证言本身又是证据的形式之一。作为语言证据的主体,语言专家也应当算作证人的一种,其主要是通过专家意见的陈述发挥作用。
现阶段,我国对于法庭中以人为陈述主体的语言形式划定中,主要将其归类为言辞证据,这是受到我国的社会性质以及法律发展环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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