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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审理范围的比较研究

2014-08-15徐升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制度

徐 升

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 “不告不理”,这同样适用于民事上诉程序。上诉审理的范围主要分为 “事实审”和“法律审”。一般情况下,各个国家对于“事实审”都较为排斥,而“法律审”因涉及法律适用、解释等重大问题,都比较看重。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上诉审结构基本上采用续审模式,但又不完全同于德国的续审制。主要体现在未确定上诉请求的具体范围、对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以及上诉审理范围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缺乏恰当的衡平。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上诉审理范围的比较研究及我国上诉审理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审理范围制度之设想。

一、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审理范围之比较

上诉制度存在于所有国家,笔者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上诉审理范围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

1.德国。依据《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上诉有三种形式:一是针对初级法院或州法院的一审判决的控诉;二是针对州高等法院在控诉审中所做的终局判决的上告;三是针对各级法院做出的裁判提出抗告。第一种形式控诉涵盖了事实审和法律审,即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重新审查。上诉法院不仅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而且有权调查新的证据,重新审理第一审审理过的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第二种形式上告只针对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指向事实上的错误,上告法院只能针对上告人所提起的上告范围进行审查,但是上告法院可以不局限于上告人所提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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