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论期待权

2014-08-15宋运龙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宋运龙

期待权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创设,随即引起各国学者的关注及研究,德国法学家对这一话题的争论也未停止过。在我国,“期待权”是一个既清晰又模糊的概念,差不多每一本民法教材都在民法权利划分时加以阐述;但同时却对其定义后略加举例便不再深入阐述。

一、期待权的概念

何谓期待权?具备何种条件才构成期待权?几乎每位对期待权进行研究的学者都有自己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期待权,各法学家对其定义不一,大相径庭。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一)期待权与既得权

期待权与既得权是根据民事权利的设立条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来划分的。期待权是一种处于既得权过渡性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条件还未完全具备,但是在将来可能会完全具备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中,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再如在采用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方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在买受人享有物的所有权之前,可能会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因为出卖人在此期间仍然保留物的所有权。既得权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已然全部具备,例如债权、物权等就属于既得权。期待权相对于既得权来说,是一种发展中的权利,既得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现实既得权利带来的,而期待权人享有的利益是不确定的,是将来取得期待之权利所带来的,期待权人所享有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