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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坐诊

2014-08-11

人力资源 2014年3期

虚假报销算严重违纪吗

HR来信:

杨某于2012年2月入职本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2年10月,杨某提交了两张开具地不一致的发票,要求予以报销,财务审核人员第一时间向其提出了异议,而杨某却声称该行为是其直属领导“事先同意”的,财务人员遂予以报销。2013年1月公司内部审计时,再次发现杨某提供的票据和报销申请不一致的情况,据此公司认为杨某有虚假报销之嫌。

依据我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滥用公章或伪造数据材料的(包括假文件、假签名、假发票),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杨某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虚假报销,我们能否以此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专家陈敕赫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一般而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关于差旅费报销及实报实销的财务管理制度,即相关费用的产生应与出差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如果劳动者使用虚假名目报销或提供虚假发票,或未经允许使用非此出差行为产生的发票进行报销,则应当视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违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以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贵公司是具有相对优势的一方。从逻辑上看,假设员工的直属领导认可员工以不相符的发票予以抵充,公司内部审计时财务人员就不会再对该员工的费用报销提出质疑,员工在回复质疑时,也应该将载有“领导同意抵充”的邮件回复财务人员并抄送其直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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