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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丁对漕粮的盗卖与掺杂

2014-08-07李俊丽

古代文明 2014年3期
关键词:清代

李俊丽

提要:清代,因多方克扣,官府给与漕运旗丁的费用不敷使用,因而漕运旗丁往往在运送漕粮的途中盗卖漕粮。对此,清政府制定了众多相关处罚规定和预防措施,但盗卖事件仍旧发生。旗丁盗卖漕粮的地点主要是在山东地区和北直隶地区的通州与天津。在这些地区,旗丁往往借出售余米、剥运漕粮、变卖土宜的机会将漕粮盗卖。漕粮被盗卖后,为了足额缴纳,漕运旗丁在漕船抵达目的地前,往往将沙土、糠皮、水、白土、药物、石灰等物掺杂到漕粮中以充数。 关键词:清代;漕运旗丁;漕粮;盗卖;掺杂

清代,为供给京师和北方边境军士粮饷,每年数万名漕运旗丁驾驶上万只漕船跋涉数千里的京杭运河,将东南地区数百万石漕粮运送到京师和边防重镇。将漕粮保质保量地按时运达目的地是漕运旗丁的基本职责,但是他们往往监守自盗,在中途将漕粮盗卖。旗丁将漕粮盗卖后,为了避免上缴时漕粮不足数受到处罚,就往漕粮中掺和杂物以足数,从而导致漕粮不可食用。针对这种现象,清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和预防措施。等官不行查究者,各降一级留任。”2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根据旗丁盗卖漕粮的数量,再次详细制定了对失职押运漕粮的同知、通判的不同处罚规定,“旗丁盗卖漕粮,同知、通判不行查出,不及五十石者,罚俸一年,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百石以上者,降二级调用”。3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题准了对盗卖盗买漕粮的旗丁和失察运弁的处罚,规定一旦发现漕粮被盗卖,“将卖粮买粮之人各枷一月示众,满日责三十板”,而失察运弁一律“俟回南,听总漕捆打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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