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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中的教师待遇:国际比较

2014-08-06杭玉婷吴云香

重庆高教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大学教师

杭玉婷,吴云香

(1.上海海关学院 教务处, 上海 浦东 201204; 2.上海财经大学 发展规划处, 上海 杨浦 200433)

当前,我国各大学正在制定大学章程。作为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待遇应当是大学章程规定的内容之一。教师待遇能否得到充分、完全的保障,实际上折射了大学对于学术自由的维护程度以及对于学术价值的认可程度。然而,国内当前的研究中,关注教师权利者甚多,专门关注教师待遇者甚少。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以“教师”并含“权利”为模糊主题进行文献检索,文献数量高达1 862篇,而同样以 “教师”并含“待遇”为模糊主题进行检索,仅发现18篇文献,而且这些研究没有注意到教师待遇的国际比较。本文以比较的视角,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共10所大学的章程文本中关于教师待遇的相关条款,以期为我国大学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教师待遇的内涵

待遇一词在《辞海》中有四种内涵:1.看待,对待,尤其指对待人的情形、态度和方式;2.接待;3.经济报酬,即物质上给予的报酬;4.社会权益,主要指政治上所给予的权利和地位[1]。本文所研究的待遇即指后两种内涵。

就教师待遇而言,《教育百科全书》一书认为教师待遇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反映。教师社会地位具体反映在教师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上。教师的生活待遇又与教师的职称等级等有密切的关系。教师的地位直接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教师素质提高及教师队伍的发展[2]。

中外学者对大学章程中教师待遇都有研究,且对其内涵各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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