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位标准立法研究
2014-06-21刘恒邱新
江海学刊 2014年3期
刘 恒 邱 新
20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起到了显著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与学位授予规模的扩大,原有的学位标准受到诸多新问题的冲击,已难以适应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本文探讨了学位标准立法应当坚守的学术性、开放性和可操作性,分析了我国现行学位标准的立法缺陷及其症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修订学位标准应有之方向。
学位标准的立法导向
“欠缺立法目的的法律是虚无缥缈的。”学位标准的立法应当确立一个明确、合理且可实现的立法导向。
首先,学位标准立法应当坚守学术性。学位有诸多属性①,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学位获得者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二是学位获得者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②对个人而言,学位是一个人学术水平达到一定标准的一种称号,是对个人学术成就和学术水平的评价,不同层次的学位意味着不同级别的学术水平。学位标准的设定为求学者提供了预设,明确了求学的产出和评价的标准。对市场和社会而言,学位是一种信息载体,是判断人才层次的一种甄别途径。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通过学位判断应聘者素质的过程,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进行信号博弈的过程。学位标准的清晰设定可以让学位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学位获得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能力,从而降低人才选拔和甄别的成本,防止“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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