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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治国”的历史由来

2014-04-16刘刚

交大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刘 刚

中文“法治国”一词,若对应外文,应是德语的“Rechtsstaat”。而英语的“Rule of Law”,译成中文则是“法治”。德语和英语世界的学人都熟知二者有别。但是在中文语境中,由于两个译名当中均有“治”字,由此引发理解困难,且需费力区辨。〔1〕参见劳东燕:《自由的危机:德国“法治国”的内在机理与运作逻辑——兼论与普通法法治的差异》,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2辑。虽然从历史和观念的角度进行区辨非常重要,但若能调整译名的用词,其实就已经能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两词的重点,显明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德语的“Rechtsstaat”若能译作“法制国”,英语的“Rule of Law”译成“法治国”,则二者区别立现。“法制国”(Rechtsstaat)中的“制”是“制约、限制”,“法治国”(Rule of Law)中的“治”是“统治、高于”。不过,为避免因译名混乱引发理解困难,本文仍使用通行的译法,即“Rechtsstaat”译作“法治国”,“Rule of Law”译作“法治”。既然二者有别,就应该从质上加以界定和区分。因此,下文的第一部分将在国家法理论的框架中,结合“制约”之义进一步厘定德语“Rechtsstaat”原则的性质。

谈及某物的历史由来,人们常会把它想成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进程。例如在描述德国的“法治国”的历史由来时,论者的描述常展示给人们一幅观念萌芽——制度初创——中途遭挫——终成正果的图景。〔2〕例如参见刘争志、林恩伟:《德国法治国概念源流考略及新探》,载《法治论丛》2010年第6期。本文并不认同这种历史观。究其实质,这种历史观的形成是因为没有真正认清法治国原则在国家法理论框架中的地位和性质。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在描述德国“法治国”的历史由来时,并不坚持历史进化论或进步论的预设,而是主张“法治国”原则具有确定不变的内涵,只是在不同时代与不同政体原则结合时,产生出不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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