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的宪政话语
2014-06-08刘连泰
交大法学 2014年4期
刘连泰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能集中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其中包含的宪政话语是理解中国共产党宪政概念的活化石。虽然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没有出现“宪政”字样,但宪政话语仍然活跃其中。为避免“……大报告都是宪政问题”的泛宪法论,我们需要提炼宪政的一些基本元素。学界对宪政的概念尽管表述不一,但存在着基本的共识。宪政是依据宪法的权力运作方式,旨在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处理国家和公民关系的体系化的价值和规范。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两端出发,以有限政府、民主、法制(法治)、人民主权、平等、权利这些常见的宪法语汇为检索项,辅之以必要的类型化处理,可以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宪政话语的演进曲线。
一、一大报告到七大报告:民主政府理论的形成
从1921年到1949年,由于中国共产党没有取得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报告到七大报告都倾向于关注政府理论,〔1〕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于1921年7月23日,报告题为《中国共产党宣言》;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于1922年7月16日至23日,报告题为《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于1923年6月12日到20日,报告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妇女运动决议案》《青年运动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关于第三国际第四次大会决议案》《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劳动运动议决案》《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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