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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分权”与“过度集权”: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悖论”及其宪法释义

2014-04-16周刚志

交大法学 2014年4期

周刚志

当下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似乎存在一个“制度悖论”:〔1〕哲学学者认为:“悖论是思维或理论中出现的一种似乎正反言说皆有理的现象,它困扰人的思维,有时甚至会造成某种理论坍塌的危险。”参见倪荫林:《关于悖论本质及其研究之应然方向的新见解》,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年第2期。宪法学者根据宪法文本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及“民主集中制”等条款,认为中国属于典型的单一制国家,甚至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是,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中却存在“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过度地方化”现象,甚至滋生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诸侯经济”等现象,有学者因此认为中国属于“行为联邦制国家”,〔2〕郑永年:《中国的“行为联邦制”:中央-地方关系的变革与动力》,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或者是“具有联邦制因素的单一制国家”。〔3〕王世涛:《论单一制中国的财政联邦制——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视角》,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5期。事实上,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确实存在“过度分权”和“过度集权”的双重属性,其根源主要在于中国实际上存在两套各不相同却又内在关联的组织系统,此即:具有过度分权之“联邦制”属性的地方人大制度,和具有高度集权之“单一制”品格的政党组织体制;前者以中国宪法文本为依据,后者则是因执政党多年革命、建设历史沿袭而成,似可被视为中国的宪法惯例。〔4〕“惯例”是国家机关处理某类事物反复之惯行,它与“习惯法”都属于不成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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