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自主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4-03周智彦谢宝祥张锡庆
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14年11期
关键词:监督
周智彦 谢宝祥 张锡庆
北京服装学院 北京 100029
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重视,教育经费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高等学校已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实体”,堪比一座城镇,其运行费用(包括各类专项经费)可达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其中货物、工程采购占据较大份额。尽管大额采购按规定由政府采购实施,但是中央和各省市对政府公开采购规定了限额,如北京市规定对货物类采购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类采购100万元以上的需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由高校自主采购,高校自主采购的裁量权仍然甚大。
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如何采购,各高校都进行了有效探索,多数实施内部自主招标采购。但是,由于高校内部招标的非专业化,对法规政策的理解未必全面、正确,尤其是在操作程序细节上更是五花八门,难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笔者在工作实践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操作细节应注意的问题。
1 评标方法
2002年11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招投标条例》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1],而2004年9月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但对这3种评标方法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可由采购人自主选择[2]。
选择评标方法既要考虑方法的适应性、技术的先进性,亦要考虑评标过程的简捷、方便及评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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