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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4-03-31汪新利颜艳飞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汪新利,颜艳飞

(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100)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自古以来,“天下太平、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刑事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这一概念是根据1998 年7 月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界定,《条例》对于检察工作中“错案”的范围、标准、法律后果、具体的文字说明以及追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检察工作中的“错案”一般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时故意或者因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采用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是在办理案件中违反相关的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的案件”。回到刑事诉讼格局中,所谓的“错案”,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在造成这种错误时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二是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为个人原因而造成了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

二、刑事错案的成因

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有其因才有其果的,刑事错案也不例外,当然错案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元的。

(一)不科学考核制度的影响。实践中,运动式执法、限期破案、对检察捕后不诉率、起诉无罪判决率考核、对审判的指标化管理、调解率管控、是否存在信访、限期结案等现行做法,导致办案人员轻视程序公正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形成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这些构成了酝酿冤假错案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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