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及应对策略
2014-03-31傅荣颐陈乃龙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傅荣颐 ,陈乃龙
(1. 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100;2.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02)
2007 年至2011 年,某市检察机关共办理22 起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其中检察机关发现后监督纠正的8 件,交警部门自行发现或处理的14 件;其他未构成犯罪的肇事案件中,也存在冒名顶替行为。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出现频率之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的特点
1.时间上多为早晨或夜晚时分。因为此时路上行人稀少、天色灰暗、视线不好,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易辨认肇事者,为冒名顶替行为增加了一定的隐蔽性。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件中,有13 件发生在晚6 时至早6 时之间,要么天色已晚,要么处于夜间,路上行人稀少,目击者非近距离接触,一般无法看清肇事者的真实面目。肇事者、顶替者也多是出于这种心理,才采取冒名顶替措施的。如该市甲区院办理的李某顶替刁某案、乙县院办理的尚某顶替刘某案,肇事的时间分别是2011 年8 月17 日、2010 年9 月21日凌晨,正是考虑到夜间别人看不清,才实施顶替行为的。
2.多系酒后、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报废车辆引发的案件。从各地情况看,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现象大部分是酒后、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或报废车辆引发的,正常驾驶引发的只占了少数。从这22 件交通肇事冒名顶替案看,酒后驾驶占4 件、无证驾驶(含驾驶资格达不到或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占10 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占2 件,加起来16件,占总数的近73%,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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