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的路径探析
2014-03-31陈玉伟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陈玉伟
(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100)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审判委员会改革作出部署,但对检察委员会如何改革却没有明确。研究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对于推进检查制度的改革,确立检察权依法行使具有正确的导向意义。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质疑的观点认为,它违背了直接、言词等诉讼基本原则,应予取消。折中主义观点认为,保留检察委员会并将其转变为咨询、建议机构。从目前国情出发,从功能作用考量,检察委员会制度仍有存在的合理价值和必要。
(一)检察委员会制度符合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需要,也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形态。检察委员会制度,起初是一种为了适应国家发展而制定的一种政治制度体系,是党的委员会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直观反映。在1941 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对于《改进司法工作纲要》和《山东省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改革和创设。在建国之后,分属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审批、集体负责的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模式被运用到了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中。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相比,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相互之间促进交流的办公一体化模式,更是兼顾了集中的要求,注重了民主的属性。与法院这一纯粹司法机关比较,检察机关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或者政治性,检察委员会能够更好地集中群体智慧,弥补个人知识和能力的不足,并且可以提供群体决策的校验机制,强化检察决策的可接受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