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解读与完善展望
2014-03-31胡俊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程序
胡俊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100160)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仅有三个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刑事和解的适用从自诉案件扩大到部分公诉案件充分表明了刑事和解的理念已经从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演变为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制度雏形。[1]这种昭示司法理念转变的新诉讼程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世界潮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在立法上的真实反映。[2]
本文试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并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提出完善之策。
一、刑事和解理念应逐步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和解理念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具有冲击力影响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是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不断激荡冲突中成熟和发展起来的。立法者在归纳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将刑事和解理念转变成为的法律的具体规定。然而,从新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来看,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要性并没有被显示出来。新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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