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侵犯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2014-03-31袁爱华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11期
邓 蕊,袁爱华
(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一 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依何种准则使其负责,也就是依据何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1]如同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一样,归责原则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即从单一原则向多元原则发展并最终形成归责原则体系。由此,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结果责任时期、过错责任时期、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
(1) 结果责任时期。
结果责任也称为客观归责或加害责任,指判定责任的承担时不问损害发生的原因为何,也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只看是否发生了客观的损害结果,它的责任方式表现为最朴素、最原始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结果责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十分盛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均有关于结果责任的规定。
(2) 过错责任时期。
在结果责任末期,过错责任逐渐得到学界的肯定而地位突显。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开先例,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其中,使之与契约自由、私权神圣共同构成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支柱。随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纷纷确认了这一原则。直到现在,尽管关于归责原则体系的理论观点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一致肯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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