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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软法治理的价值考量

2014-03-31荀明俐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企业

王 威,颜 冰,荀明俐

(东北石油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8)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除了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之外,还要承担诸如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1]这一概念自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出以来,迄今已在各国理论研究和治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阿奇·卡罗尔在“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次。卡罗尔同时认为,在经济责任之外,法律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和起码前提,而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在此基础之上的伦理和道德责任。由于传统法律(硬法①)只能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最基本的部分,而涉及道德和伦理层面的责任内容则需要通过软法治理来实现。

一 软法及软法治理释义

虽然学者关于软法的概念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但表达了相似的涵义,即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约束力相对于传统法律(硬法)较弱,但仍产生相当程度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则。根据此界定,软法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号召或倡议性文件;二是国际组织(如欧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议会论坛等)制定的自律章程和规定;三是由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等政治组织创设的自制规范;四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行业协会等自治性组织制定的自治标准。[2]

软法在表现形式、约束程度和创设主体等方面均不同于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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