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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解纷功能简论

2014-02-03于语和潘天驹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纠纷

于语和,潘天驹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枫桥经验”的解纷功能简论

于语和,潘天驹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枫桥经验”历经五十年的发展,成为一种基层纠纷预防和解决的有效模式。“枫桥经验”通过网格化的组织建设,细致的档案管理,丰富的宣传教育,以及主动的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形成了以“党政带头,群众参与”和“预防教化,情理调解”为特点的工作模式。多年的实践证明,“枫桥经验”这种“政府-公民”的互动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完善并推广“枫桥经验”,也是解决适用地区基层纠纷的有益尝试。

枫桥经验;调解;宣传教育;纠纷预防

“枫桥经验”起源于上世纪中期浙江诸暨县枫桥镇农村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的改造实践。2013年,“枫桥经验”迎来了50岁的生日。经过半个世纪的演变,现在它已经发展成为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基层管理模式,在基层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枫桥经验”能够经历数十年而不衰,并能随着时代和社会而发展,其内在的原因与价值值得我们深入挖掘。

一、“枫桥经验”及其精神意蕴

半个世纪以来,“枫桥经验”经历了从对敌斗争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再到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进化。

从1963年开始,枫桥地区在改造“四类分子”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了“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对阶级敌人进行有效改造;依靠群众,教育改造有犯罪行为的人;依靠群众,查破一般性案件;依靠群众,搞好防范,维护社会治安”[1]。

改革开放以后,“枫桥经验”从一种对敌斗争的策略转向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1982年,“枫桥经验”开始运用到调解工作中,调解组织建立。“枫桥经验”开始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向基层自治纠纷解决机制发展。1998年,有关部门总结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经验。2003年,“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核心理念得到肯定,当地政府也总结了一套有代表性的工作方法,“由此全面建立起一种由基本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为指导的,完善而又自成一体的‘枫桥经验’的成熟体系”[2]19。

进入新世纪,“枫桥经验”并没有停滞不前。“2008年8月,诸暨市委提出了建设‘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邻里和睦、安定有序’的平安和谐新农村目标,发展创新‘枫桥经验’,形成了‘社会治安好,经济发展快,生活质量高’等时代特点”[3]。在新世纪,“枫桥经验”又被赋予“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的内涵。2010年,诸暨市成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单位之一,当地进一步改进具有地区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工作方法。

在五十多年的实践中,“枫桥经验”体现出了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党政带头,群众参与。从“枫桥经验”诞生以来,当地的党政机关都在工作中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领导干部用自己的知识与威信弥补了农村地区法治观念落后的不足。在调解工作中,法院发挥着主动的作用:建立法律指导员,定期组织培训与宣传,在案件中主动了解案情,组织调解机关人员旁听学习等等。

党政带头的另一方面是群众的积极响应。一方面,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村民直接参与综合治理机构的建设和工作的运行。每村的综治工作队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组织成立,下属各个岗位也由村民担任。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调解工作,此外还有人大代表、老干部、老年人组织的个人调解,这些群众进行的调解占到总数的80%左右。另一方面,群众参与的村民会议、村规民约在实践中起着“小人大”与“小宪法”的作用[2]26。例如在2002年,岫山村几名村干部私自用修路剩下的钱吃饭,事后几位村干部在村民代表的严正批评下,立即退还了公款。群众评论说,村里谁最大,村民代表大会最大。

“枫桥经验”的另一个特征就是预防教化,情理调解。当地十分重视纠纷的预测和预防工作。各级部门都有定期的信息收集和情况通报制度。枫桥地区采用教化的治理模式,用标语口号、“墙头文化”、文学艺术等多种形式“送法下乡”。当地政府专门出台了《法律教育实施规划》,组织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学校等等。在纠纷解决方面,枫桥地区坚持调解为主的工作方法。当地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三调联动”,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组织与民间力量共同进行调解。法院在调解工作中也发挥了主动的作用,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主动了解案情,约谈当事人,并与当地村干部合作,充分运用情和理来感化,劝导,使矛盾软化。

因此,我们可以把“枫桥经验”看作是以“解决纠纷”为主要任务的制度的综合。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其主体的特征是“政府-公民”联动,其方法的特征是“预防-调和”结合,其背后的本质精神是“和谐、稳定、以人为本”这些具有时代特征的法的价值。

二、“枫桥经验”的解纷功能

“枫桥经验”的解纷功能首先得益于其工作机制的综合。

一是组织建构。枫桥地区建立了多层级,多分工的工作部门,“党委抓总,部门协同,镇村联动”:党委对治安管理总负责,起领导作用;建立完善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例如政法部门联席会议、重大疑难纠纷联调制度等等;加强三级调解组织的上下联动,化解纠纷。通过这样的机构设置,“构筑起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和‘纵向联动、横向整合’的社会管理网格系统”[4]。

二是信息管理。与这种网络化的组织结构相配套,枫桥地区建立了复杂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制度。当地部门定期组织收集信息,将信息分类汇总,分级上报到综治中心,分析,确定,落实解决方案。此外,档案管理工作也十分细密。例如社区矫正事项的主要表格就多达30余种。

三是教化治理。枫桥地区充分发挥宣传口号的教育作用。比如“要以理服人,不准以势压人;要耐心疏导,不准强迫粗暴;要调查研究,不准主观臆断;要廉洁奉公,不准营私舞弊”的“四要四不要”纪律,“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四先四早”工作机制,等等。此外还通过专门的法治培训、文学艺术等形式宣传法制。

四是调解纠纷。“‘枫桥经验’在这方面的创造性在于,一方面,使调解和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网络更密切地勾连起来,另一方面,更明确地强调调解的教化功能和就地解决矛盾的目标。”[2]23当地法院总结出了“抓住诉前环节,进行普遍指导;抓住诉时环节,实行跟踪指导;抓住诉中环节,进行个别指导;抓住诉后环节,进行案例指导”的“四环调解工作指导法”。当地建立了三级调解组织,并充分调动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的力量。在调解的过程中坚持贴近民情的原则,主动了解案情,综合运用法律、政策、习惯、民意、村规民约等等规范,耐心劝导,寻求纠纷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另外,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使司法和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建立了法律指导员制度,指导员为调解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并且在具体的案件中跟踪指导。法庭在司法过程中优先调解,并出具独有特色的《调解劝导书》,向当事人说明审判的劣势,语言亲切,言简意赅,将司法机关与人民调解联动起来。

这就是“四前”工作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实践证明,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枫桥经验”都能出色地发挥调解作用[5]。

2005年,村民高某因交通肇事导致黄某的儿子死亡。黄某打听到高某儿子就读的学校,纠集数人打算报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行动,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某对黄某进行赔偿,黄某则不再追究高某的责任。由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

2001年,本来关系很好的一对亲兄弟两家因为一时的矛盾而打架,引起刑事自诉案件和索赔的民事案件。刚就读于北京某大学的孩子成为了被告人之一。经过法官的积极调查与劝说,最后案件以调解的形式圆满解决。两家和好如初,避免了可能引发的世仇,也避免了刑罚对大学生前途的不利影响。

相邻关系纠纷。2003年,某开发商建造商品房,影响了相邻住房的采光和牢固度。邻居村民要求开发商停工和赔偿,言辞激烈。镇调委会实地调查走访,组织双方磋商,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房屋宅基地纠纷。2003年,倪甲与倪乙两兄弟因为宅基地内的一些设施建设发生纠纷。后经村调解委员会委员实地勘察,劝导双方,最终使双方就设施建设的具体方案达成协议。

债务纠纷。1996年,王甲向王乙赊购油膏,约定售货后付款。王甲很快销售完毕,但王乙多次催要,王甲都以未销售完毕推脱。后来王乙得知真相,双方爆发肢体冲突。村调解委员会介入,经过多次教育,王甲拿出所有积蓄并连夜向朋友借款,最终偿还了欠款。

交通事故纠纷。2007年,李某与陈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李某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丈夫杨某希望协商处理,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经调解,双方协议,陈某负担死者被撞后的抢救费用,并一次赔偿给杨某各种费用15万元;死者的后事由杨某自行处理;杨某放弃其他请求。

医疗事故纠纷。2005年,魏某到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几天后发现问题,经鉴定,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魏某要求医院赔偿。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给魏某各种费用27000元,签字当天付清,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提出任何要求。

据统计,自2004年6月至2008年6月,枫桥镇接受各类民间纠纷共1466件,成功调解1437件,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等等类型,调解成功率达到98%[5]135。可见,各类纠纷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得益于调解员的积极工作。在上述案件中,总能找到调解员走访调查,勤做思想工作的身影。例如在上述相邻关系案例中,调解员采访邻居,实地考察,详细查阅各种资料,最终圆满解决纠纷;在上述债务纠纷案例中,调解员多方协调,甚至在大年三十晚上还在债务人家做工作,并且主动借钱给债务人周转,使纠纷尽快了结。“预防化解矛盾,关键是做到正确疏导、化解得法,突出一个‘快’字。对矛盾纠纷,枫桥的基层组织做到不拖不推,立即受理,闻风而动,雷厉风行;在疏导时突出一个‘细’字,即不厌其烦,做好说服教育,理清情绪,消除隔阂,达到调解一事、和睦一方的效果。”[6]

积极的工作带来的是调解的高成功率和纠纷的迅速解决。从上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自1998年至2007年这十年间,枫桥镇的调解成功率始终在96%以上,并且矛盾数量也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加。纠纷的快速解决缩小了各方的成本,避免矛盾给群众生活带来进一步的影响。例如在上述房屋宅基地纠纷中,2月25日受理纠纷,3月15日就达成了最终协议。不到20天的时间,纠纷就得到了解决。在上述交通事故纠纷中,10月30日交通事故发生,11月2日双方就达成调解协议。这样的效率,是司法程序无法媲美的。

表1 1998~2007年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一览表①数据来自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39页。

从理论上来看,“枫桥经验”的意义首先表现在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与诉讼相比,具有不少优势。

第一是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法官毕竟难以掌握方方面面的知识,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做不到实体公正。而调解多元化的主体给当事人更多选择的空间,发挥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此外,多元的调解主体还能分散法院的工作压力,使法院的办案质量得到提高。

第二是程序的简便性。众所周知,诉讼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另外,调解的场所设置灵活,也便利了当事人,避免对生产生活有过多妨碍。

第三是适用规则的多样性。调解综合运用了法律、政策、习惯,甚至民意、道德、行业协定、风俗、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比法律更为细化,更适合纠纷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与当事人会充分考虑种种规则的影响,最后达到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第四,从调解结果来看。成功的调解必然能使当事人平心静气,和好如初,从而使矛盾得到真正解决。这既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理念,也符合“和谐社会”的时代目标。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当事人自然会主动履行,这样也避免了诉讼中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第五,调解制度更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几千年来以儒家思想为本,强调“礼”,有“厌讼”的心理。中国人重视人际关系,如果对簿公堂,难免不好收场。调解制度用温和的、非对抗式的方式解决问题,将传统的道德规范融于纠纷的解决中,适应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

总的来说,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对诉讼的有力补充。从实践的经验来看,在诸如“南通模式”、“厦门模式”、“广东模式”[7]等等各地的实践中,都充分发挥了调解制度的作用,形成“大调解”格局,“三调联动”,化解了大量纠纷。

除了调解制度本身的优势,“枫桥经验”的独特工作方式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政带头,群众参与”的方式既发挥了党政机关的专业能力与带头作用,又充分调动了最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了制度的自我建设,工作的自我管理,矛盾的自我消化和权力的自我监督,形成了一种“政府-公民”的良性互动。

枫桥地区以“党政带头,群众参与”的方式形成了网格状的组织体系。“党政带头”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法制程度偏低的情况。与农村基层的群众相比,领导干部一般有新知识,新观念。由党政带头进行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协调统筹各个部门,工作有条不紊。党政带头组织宣传教育,保障资源的投入,信息的更新和方向的正确;组织调解工作,能推动矛盾的有效解决,促进法律的适用,也能避免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枫桥经验”一直注意激发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通过特殊津贴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知识、信息、能力方面的优势。

在调动党政领导积极性的同时,“枫桥经验”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群众参与”一直是“枫桥经验”中至关重要的因素。“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基本理念。“纵观‘枫桥经验’的演变,‘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始终是‘枫桥经验’的根本。”[4]44这种“群众参与”实际上是民主自治的实践。枫桥地区在组织机构,信息收集,宣传教育,纠纷调解工作中都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另一方面,公民政治参与度的提高也促进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例如枫桥镇派出所的“四公开”制度,把有关工作内容向多级组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公开吸纳意见。通过多年的群众参与,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人翁意识增强,枫桥地区形成了一种基层民主自治的传统。

网格化管理也是“枫桥经验”的一个特色。枫桥地区在组织建设上将各个机关贯串起来,横向各部门整合,纵向各层级联动。例如在治安工作方面,建立起“城乡联动、昼夜衔接、点线面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治安防范体系;以派出所民警为骨干,以护镇队、护村队、护楼队、护厂队为主体”的组织体系[2]22。这样的网格体系构成了“枫桥经验”运行的组织基础。在这方面,浙江省舟山市有着更进一步的实践。2008年,舟山市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网格化组织,深入基层调查,切实解决问题。舟山市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也让“枫桥经验”有了进一步发展。

“枫桥经验”重视矛盾的预防。一方面开展信息收集工作,为预防纠纷提供基础;另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既能发挥法律的评价和强制功能,预防纠纷,又能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提高公众参政的法律素养。枫桥地区采取“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用综合的手段防止纠纷的产生。这样发挥法律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向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必也使无讼乎”的和谐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枫桥地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形成了大调解的格局,充分运用各种资源高效解决纠纷;《调解劝导书》等独特的工作方式也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入情入理的调解方式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法律进行适用和普及。

三、“枫桥经验”的完善和推广

数据表明,“枫桥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2000年之后的几次社会调查中,杭州市或浙江省的社会治安群众满意度、安全感等数据都居全国第一位[8]。从制度角度观察,“枫桥经验”的模式设计十分适合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需要。然而另一方面,“枫桥经验”作为产生于特殊地域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模式,自然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首先,从宏观来看,“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地方性经验,其产生和发展深深植根于枫桥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特点。与内陆地区的农村相比,枫桥地区经济发展较好,村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接受新观念,等等。与城市和其他农村相比,枫桥地区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区域性工作方法的成功必然与当地的特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未必能作为普适的方法直接用于其他地方。

其次,“枫桥经验”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成本。枫桥地区的工作十分细密繁杂,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支持。“枫桥经验”利用党政的力量主动推进,需要大量的行政成本。镇综合治理中心职位的特殊津贴、档案保存的成本、法制教育的费用等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采用“群众参与”的方法,枫桥镇全镇参与维稳的工作人员大约占总人口的10%。尽管其中有群众的义务劳动,但是这毕竟不能作为一种制度。这会给财政更大的压力,甚至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没有大量的资源投入,难以迅速推行“枫桥经验”。

第三,“枫桥经验”运用道德、舆论、情感等法外因素来解决矛盾,尽管这在当地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其他场合未必适用。“枫桥经验”始终没有超出枫桥镇这个范围,它是治理小范围的熟人社会的方法。这和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德治”、“礼治”是一脉相承的。然而在现代城市中,陌生人社会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人们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厌讼”等传统心态越来越弱。在这样的环境中,维持社会运行、解决矛盾纠纷的只有靠法律。因此,“枫桥经验”未必能在大范围的城市社群中发挥很明显的作用。

第四,“枫桥经验”重视人的作用,那么工作的效果就和人的能力和品质紧密相关。在枫桥镇这样的农村社会里,由于范围不大,监督也相对容易;道德、舆论等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而在其他的社会环境中,如果一名不负责任的调解员把调解的成功率作为业绩,动用自己的手段强迫调解,可能并不会受到很有效的监督。

第五,“枫桥经验”运用综合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方法,能够联动各个部门,但是也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权力的混乱。“枫桥经验”的组织建设可谓杂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委、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主体均参与到工作中来,这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影响正常运作。而且“枫桥经验”一直作为基层工作的尝试,缺乏高层级的上位法的有效规制。在现代政治制度建设中,权责明确,分权制衡始终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针对这种局限性,在推广“枫桥经验”时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完善相关法律基础。“枫桥经验”运行依据的法律基础大多是当地乡镇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村规民约等等。作为一个地方性经验,如果要作为制度推广,必须要完善相关立法。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使得组织建设和工作程序合法化、合理化,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使得开展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完善与上级部门工作的衔接,加强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群众的监督。

其二,控制运行成本。“枫桥经验”的运行成本很高,工作人员的津贴和酬劳,档案管理保存,宣传教育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在推广过程中,可以对“枫桥经验”的工作模式做适当的精简,避免管理成本过高。例如,在对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上,适当以荣誉激励代替物质激励。

其三,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枫桥经验”的工作经验是,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自主性。这使得该制度存在着不小的权力寻租空间,可能滋生腐败。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监督。既有来自上级部门的监督,也有来自下边群众的监督;既要有外部的制度监督,也要加强工作人员素质的教育。

综上,在推广“枫桥经验”时,不妨选取与枫桥地区有相似背景的地区,建立完善的制度,进行小规模试点,使其边际影响逐渐扩大。从“枫桥经验”的特点来看,尽管未必适合于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大城市,却是传统的农村地区值得尝试的纠纷解决工作模式。

四、结语

“枫桥经验”从最初的对敌斗争,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再到现在以预防调解纠纷为主的基层自治经验,经历五十年的风雨仍生机勃勃,必然有其合理因素。

本文认为,“枫桥经验”以“和谐、稳定、以人为本”为价值理念,采用“党政带头,群众参与”,“预防教化,情理调解”的工作方式,形成了“政府-公民”的良性互动和“预防-调和”的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枫桥经验”中的网格化治理、信息收集制度、大调解格局,都值得在其他地区进行尝试。当然,“枫桥经验”本身也有局限性,例如运行成本太高,适用范围受限制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运用“枫桥经验”时需要考虑到的问题。总的来说,“枫桥经验”作为历史形成的方法,受到官方的关注,民间的好评,值得我们在其他地区进行尝试。即使它的适用受到地域的限制,作为一种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方法,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1]俞红霞.“枫桥经验”的形成和发展历程[J].中共党史资料, 2006,(2):181.

[2]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2009,(1).

[3]孟钧.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模式及创新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4]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J].浙江社会科学,2010,(7):44.

[5]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金伯中.“枫桥经验”新发展的理性思考[J].公安学刊,1999, (6):54.

[7]周庆,蒲辉,傅建勇,胡张力.“枫桥经验”对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的启示[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2).

[8]韩永红.本土资源与民间法的生长——基于浙江“枫桥经验”的实证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127.

Preliminary Analysis on the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of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YUYu-he,PANTian-ju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

Through 50 years of development,the“Fengqiao Experience”has become an efficient mode of dispute precaution and resolution of the basic level.With its meshed organization,careful archives management, abundant publicity and education,as well as the active dispute precaution and resolution,the“Fengqiao Experience”is developed to a mode with two features:“party take the lead,people take a part”and“precaution, education and rational resolution”.Years of practice demonstrates that the“Fengqiao Experience”,the interaction of government and citizen,have achieved good social effects.To perfect and generalize the“Fengqiao Experience”is a rewarding try on dispute resolution of the basic level in proper areas.

the“Fengqiao Experience”;mediation;publicity and education;dispute precaution

D911.8

A

2095-1140(2014)05-0014-07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4-06-2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研究”(编号:11BFX021)

于语和(1962- ),男,天津人,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民间法学研究;潘天驹(1990- ),男,南开大学2013级理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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