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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犯罪研究

2014-02-03熊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人身权财产权定罪

熊明

(永州市公安局,湖南 永州 425000)

亲属间犯罪研究

熊明

(永州市公安局,湖南 永州 425000)

在平等、自由、公正法律价值的指引下,如何规制亲属间犯罪是当今中国刑法重要的课题之一。亲属间的犯罪定罪处罚应考虑传统亲属伦理观念、现代“法律人伦性”、“以人为本”思想观念等基础理论以及外国的立法规制等因素,不同类型的亲属间犯罪应有不同的定罪处罚原则。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应当从“严”处理,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考虑对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

亲属;犯罪;处罚

引言:

中国古代及现代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亲属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人际关系,均将亲属伦理对法律的影响突显于本国的法律制度中。如何定罪量刑是解决亲属间犯罪问题中的重点。在中国,涉及亲属间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但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在立法和司法上却不够明确。自古以来亲属与亲属之间存在一种与生俱来的义务,并且他们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与一般主体有所区别。例如长辈对晚辈的照管义务,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等,这使很多破坏亲属伦理的行为除被道德调整之外也更多地进入到法律的视界。法律制裁究其根本是对道德底线的维护。“有人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刑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的底线,当例如:儿子杀害父亲,父亲强暴女儿或者是丈夫对妻子的自杀置之不理这些情况出现的时候,犯罪之手不仅仅冲破了刑法这条‘底线的底线’甚至比同等情况下不具有亲族关系的自然人犯罪更加邪恶,可以说这些暴行在犯罪的路上走得更远,说它们是‘犯罪中的犯罪’也不为过”[1]。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应慎重考虑亲属间犯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独特性,不能将其与一般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混为一谈。

一、影响亲属间犯罪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的伦理基础

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的不同,中华法系的人类性以其独特的伦理性质而文明世界,中国古代的法也因此被认为是伦理法。西方学者认为“伦理道德乃是沉默的宪法”[2]。这都深刻宣示着伦理与法律之间必然的、内在的血缘关系。法律与道德伦理分离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历史的进程中,慢慢被人民接受。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与伦理不可能是绝对分化的,他们存在血肉相连、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

法律是以道德为本源。“法律起源于道德这一事实由根本上赋予法律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并使得道德成为法律有机体之内血脉”[2]15。纵观法律文明史,不管构成法律文明的制度、体系如何复杂多变,都必然以某种价值准则为依归。而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准则,是法律的血液和营养,法律本身意义不只是一套规范行为的条款,而在于背后支撑其运作的价值准则。在社会经济基础条件没有根本转变时,后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依然仰赖支撑它的伦理价值观念、价值准则。一套法律规制是否具有生命力以及其运作条件下效益是否理想,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律背后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是否与当下社会生活的一般伦理道德观念或主流的思想意识相符,以及其符合的程度。目前,亲属伦理观念虽然经历了新时代、新事物的冲击和洗礼,但在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国情之下,甚至是在强调自由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主流的价值观念。在对待亲属伦理观念的问题上之所以世界各国不分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惊人的一致,是因为亲属伦理观念的人性基础,是人的自然本质所决定的。

(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中国宗法家族伦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基础以宗法家族伦理观念为主导。从逻辑学上讲,宗法家族是中国伦理品性的本源,并且其自身的伦理行为也为宗法家族伦理精神进行了实践。可以说,传统伦理精神内涵指的就是宗法家族伦理。早在中华文明由原始部落社会向奴隶社会的历史演化过程中,宗法家族伦理开始萌芽,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中国伦理的精神品格。在奴隶社会的中国,以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氏族部落为社会的细胞,各部落之间相互竞争、征伐,强调氏族内部的团结信任,以建立中国早熟的政权。随着部落家族的扩大,血缘伦理逐渐演变成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伦理原则,并具有了广泛性。发展到封建社会的血缘伦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是在经过儒家学说的理论化和系统化之后,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指导、规范人们行为和国家管理制度的法则。从春秋战国时期一直延续至晚清,亲属伦理不断巩固加强成为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亲属伦理在经过儒家理论化之后的表现形式就是“礼”。在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社会,礼即是法。礼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也体现在古代人们的政治生活中,不仅是一套规范体系,也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因此,礼的内容包罗万象,成为人们心中不可或缺的信仰。礼之所以在古代社会有如此强大的作用以及其内容概括如此广泛,与当时社会形态下基本价值取向分不开。家族伦理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以“家族本位”、“义务本位”、“不平等主义”、“权力崇拜主义”为特点,这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下契合社会要求、顺应历史潮流,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虽然,这种价值取向与现代法制精神存在一定冲突,但其强调的亲情伦理以及家族本位观下以集体价值为原则的观念还是适合现代法制精神的。

(三)亲亲相隐理论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刑事制度,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处罚甚至不视为犯罪。其背后的理论也在于人情、伦理与法的博弈,其嬗变的过程表明了不同时代国家解决伦理与法之间矛盾的态度。最早提出“亲亲相隐”的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孔子以“父子相隐”启蒙了亲亲相隐制度,他认为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在伦理上具有适当性。此时亲亲相隐作为一种诉讼原则存在,就是“典型的以礼率法、以伦理屈法的伦理法之一例证”[3]。孟子也主张把“亲亲”的“孝”置于法律之上,主张“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延续至今,尽管在中国法律上没有突现,但在中华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详细规定。可以说,亲亲相隐生存的价值依然在于法律背后的人伦性。

二、我国亲属间犯罪状况

(一)中国亲属间犯罪规制的现状

亲属间犯罪在中国现代刑法中的规制不像日本、韩国,甚至没有德国、法国那样丰富。经过清末时期沈家本修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社会主义国家本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亲属间犯罪的法律规制出现了断层。亲属间犯罪在中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予以重视,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冲突,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情况进行了简单释明。其中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定中“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要把偷窃自己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应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中批复:“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问题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1997年新《刑法》仍没有解决亲属间犯罪的问题,紧接着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也是至今司法机关处理亲属间盗窃行为依据。从内容上看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改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将“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改为“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2010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尽管相关司法解释繁多复杂,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冲突、矛盾。但是,从司法解释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某些亲属间犯罪与一般犯罪行为区别对待的态度。这种态度的表达却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无奈,也反映了司法解释和立法两大法源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

(二)中国亲属间犯罪司法状况

笔者参与了问卷星专业在线问卷调查平台进行的“家庭成员与近亲属犯罪问题”的问卷调查。根据具目前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认为“家庭成员与近亲属”范围不明确,其中有27.27%的人认为其范围应该是在一起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的所有人;24.24%的人认为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42.42%的人认为是在一起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及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6.06%的人认为是其他。对于自己的财产与亲属财产是否划分清楚的问题,24.24%的认为自己的财产是否与家庭成员及近亲属的财产划分清楚;33.33%的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是否与家庭成员及近亲属的财产划分不清楚;42.42%的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是否与家庭成员及近亲属的财产划分有的清楚,有的不清楚。对于亲属间是否能构成犯罪的问题,42.42%认为可以构成犯罪;9.09%认为不能构成犯罪;48.48%人认为要看具体情况确定构成犯罪与否。对于亲属间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的处理手段,72.73%的人认为以道德手段谴责;12.12%认为应该诉诸法律;3.03%认为听之任之;其他的情况占12.5%。关于亲属间侵犯财产权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处罚问题,6.06%认为比一般犯罪处罚更加严厉,因为盗窃亲属的财产都能侵犯,说明其罪大恶极;63.64%认为应该比一般犯罪处罚较轻,毕竟是亲属;15.15%认为应该与普通犯罪一视同仁。可以看出,调查的结果与司法实践所遇到的问题是一致的。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根据全国妇联统计,在家庭内部有30%存在相互侵犯的行为,有47%的离婚案件是因为家庭暴力所致。并且,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调查表明,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仍然在呈上升趋势。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一般是家庭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小孩、妇女和老人,有一半以上的人承认曾不同程度地受过打骂,其中对五分之一的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然而,多数人认为,对家庭内部造成轻伤甚至更严重的伤,一般不便让外人知道,更别说诉诸法院。以下是某法院2005年—2007年6月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数据统计表。从统计表可以看出:中国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案件性质上看,基本上都是恶性案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从案件发生原因看,基本上都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当引起,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婚姻家庭,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一般也是从严处理。

案件数量与量刑统计表

三、定罪处罚原则

对事物的研究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要既考察事物自身的特点也要考察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亲属间犯罪是以犯罪主体与受害人具有亲属关系为特点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其定罪处罚应受亲属伦理影响而不同于一般犯罪。根据亲属间犯罪的特点我们知道,亲属间犯罪侵犯的是个人法益,只有当法益主体是个人时,被害人于犯罪人之间才有可能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在刑法典中并不是所有罪名都存在亲属相犯的情形,在一些违反公共秩序、违反国家管理秩序等超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是不存在亲属间犯罪的可能性。另外,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所以也不存在亲属相犯的情形。在中国,亲属间犯罪主要存在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保护个人法益两章罪名之中。鉴于司法实践对一些传统亲属伦理观念的依赖,中国刑法应该批判地继承一些传统文化,制定符合目前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对于亲属间犯罪而言,不能不加区别一概从重或从轻处罚,而应该在尊重社会一般观念的基础上真正考虑亲属伦理的特殊之处,不同类型的亲属间犯罪应有不同的定罪处罚原则。

(一) 纯正与不纯正的亲属间犯罪定罪处罚

1.纯正的亲属间犯罪

所谓纯正亲属间犯罪,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必须具有亲属身份的犯罪主体才能成立的犯罪。对于纯正的亲属间犯罪,由于其在刑法典中本身属于一般性规定,刑法在设置该罪名时,已经将亲属的伦理性、刑法的人性等因素考虑其中,对这类犯罪的定罪处罚时只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即可。

2.不纯正的亲属间犯罪

所谓不纯正的亲属间犯罪,是指具有亲属身份的人实施某种构成要件之行为,相对于亲属身份的人实施该构成要件之行为,发生刑罚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情形。对于不纯正的亲属间犯罪,其定罪处罚原则应该相对复杂一些。由于不纯正的亲属间犯罪的一般罪名不是典型的亲属间犯罪,其定罪量刑缺乏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支持,因而法官在处理这类犯罪时经常面临尴尬。司法机关只有把握好亲属间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实质区别,才能处理案件兼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要求。不同案件过程中,既可以依据亲属伦理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可以因为亲属伦理减轻对行为人处罚,如何把握亲属伦理对案件的影响是关键。比如亲属间故意杀人罪和亲属间盗窃罪,很显然亲属间故意杀害行为违背了人类最起码的人性,社会一般观念很难容忍这种行为的存在。相反,亲属间盗窃财物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行为,即使公权力不介入依然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处理不纯正亲属间犯罪时,应该注意考虑被害人的意愿,因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毕竟是存在亲属关系乃至是共同生活的人,被害人的意见直接影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一般性评价。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引进亲告罪的被害人亲自告诉制度,由被害人启动司法程序。司法实践也应该重视证据的调查,案件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更加重视到被害人居住地点、工作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与被害人、行为人的利害关系人联系了解情况。认真调查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情况,以保证亲属伦理的解释权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变形、滥用。

(二)侵犯财产权与侵犯人身权亲属间犯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往往十分复杂,对不纯正亲属间犯罪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古代中国和近现代日本、韩国亦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亲属间犯罪的规制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对亲属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两种不同客体是采取不同态度的。前者是从宽处罚,后者是从严处罚。这符合亲属伦理的价值追求,也与社会一般评价是一致的。

1.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

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是指亲属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对方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对方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应该以“宽”为原则,即相对于社会上一般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为原则。

从人性、人情上讲,亲属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家庭内部或亲属之间的事,由亲属或家庭内部解决更符合社会普遍观念。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性”为本,正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以社会道德、社会情感为基础的社会普遍观念决定法律的生命力。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应以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充分尊重财产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愿。在亲属伦理观念的支配下,亲属间一般不会因为侵犯财产权利而将亲属诉诸公堂,这既不利于亲属间财产关系的恢复,相反还有可能导致家庭内部亲密关系的二次破坏。从财产权的性质上讲,财产权属于个人私有专属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相比,个人专属法益具有一定的处分性,其取舍更多的是掌握在权益主体手中,而超个人法益则更多的是依靠国家公权力机关来维护。在权益主体放弃或者处分权益时,权益的性质应该有相应的反应或变化。笔者认为,对侵害个人专属法益行为的定罪处罚则应该更加注重被害人即权益主体的意愿和看法,或者说要以被害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亲属在财产上是一种消费共同体[4]。亲属之间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寄托和依赖,因此他们之间已经潜移默化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共同体。无论是行为人的罪过,还是行为的违法性程度都应该将亲属间侵犯财产权犯罪与社会一般犯罪区别对待。虽然其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情有可原甚至是可以被认为是不成立犯罪的。一系列关于亲属间盗窃、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对其从“宽”处理的态度。遗憾的是,对于更多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刑法没有涉及。既然已经肯定亲属间侵犯财产权案件从“宽”处理的原则,那么应该对典型的如侵犯财产权的罪名,比如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也应该尽快作出相应规定。

对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在定罪处罚原则的“宽”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上,在司法程序上也应该坚持“宽”的态度。笔者建议将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列入亲告罪,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处理。法律不强人所难,保护当事人财产权利根本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刑法应该适当考虑其谦抑的一面。侵犯财产权亲属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明显低于一般的财产犯罪,而这类犯罪又往往涉及被害人家庭荣誉,在家庭本位观的驱使下,被害人一般不愿意将自己的亲属诉至司法程序。因此,法律赋予被害人启动司法程序的权利,既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矛盾也有利于缓和紧张的家庭亲属关系。

2.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

侵犯人身权、民主权利的亲属间犯罪,是指亲属之间故意或过失侵犯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从中国的历史经验和国外目前的法律规制上看,亲属间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一般都给予了从“严”处理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亲属间侵犯人身权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注重行为人的罪过以区别对待。

(1)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

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从“严”处理。从人的本性上来说,人类的爱源于亲属之爱,亲属之爱是人生来就有,是人类最原始、最深厚的爱。亲属伦理正形成于此,并产生区别于一般人更为苛刻的伦理义务。对于一般人的侵犯,其违背的是人类同类相怜的义务,而亲属相犯则违背了人类最原始的义务。亲属相爱是自然之爱,亲属相犯则是自然之恶,自然之恶当然应受到更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所谓虎毒不食子,连自然界的动物之间都懂得相互爱护,如果亲属之间还相互残害,那么这种禽兽不如的行为,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指责。亲属间的伦理恩情是亲属之间不同于一般人的原因所在,这种恩情强弱一部分是由人的自然本质所决定,一部分由人的社会本质所决定,人的自然本质是与生俱来,恒定不变的,而社会本质是随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变化而有差异的。中国是亲属伦理观念极强的国家,相对于西方国家这种恩情大部分由人的自然本质决定,在中国由于其独特的伦理底蕴,人的社会本质性质更为彰显。任何国家的文化制度都应该尊重人的本性,尽管社会生活条件有差异,人的自然本质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也正因为亲属之间的伦理恩情,亲属之间的密切程度和相互信任的程度异于一般人。如果亲属之间突破常理侵害对方,作为被害人是难以预防的。并且,亲属间的残害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行为实施很难被社会发现,因此缺少社会的救助力量,从这方面来说行为人也更容易得逞。行为人利用亲属之间的信任和亲密关系做掩护而实施的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性质更为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故意弃亲属感情于不顾说明其失去了最起码的人性,理应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故意侵犯人身权亲属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但中国在其从“严”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制几近空白。笔者建议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入手,重新审视亲属间侵犯人身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典型的亲属相犯,诸如亲属间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行为作出严厉处罚的规定。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为例,应该出台解释规定,“故意杀害共同生活亲属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罚。”对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亲属间犯罪从“严”处罚的同时,应该考虑身份影响定罪量刑收敛的一面,慎重考虑亲属伦理的影响。现代刑法一般不以特殊身份积极定罪量刑,对超出社会容忍范围之外的犯罪也应该适当考虑加重处罚的程度。因此,笔者认为,对故意侵犯人身权的亲属间犯罪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关系更为亲近的共同生活亲属之间发生此类行为,才能触动因为身份关系而加重行为处罚的这根弦。

(2)过失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

过失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从“宽”处理。不可否认,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量刑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这在亲属间侵犯人身权的犯罪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笔者认为,过失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应该得到宽大的处理,坚持从轻原则。

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之所以应该从严处罚,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为违背人类最起码的道德观念,明知是自己关系紧密的亲属而残忍加害,可以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强,另一方面也因为被害人对这类行为缺少应有的警惕,往往致使危害结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过失侵犯人身权利的亲属间犯罪来说,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不存在。首先,过失犯罪没有明知是亲属而加害的意思,换句话说,行为人根本没有侵害亲属的意愿,相反,在可以的情况下他是有极力挽救损害发生的意愿的。导致亲属遭受损坏的结果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相信自己能力。这种情况下,其行为主观恶性少容易得到亲属以及社会的原谅,并且应得社会的同情和关怀;其次,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被害人也就没有警惕或者防卫可言。过失行为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事前无法预料的,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也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结果来判定,因此也不存在“严重结果”的说法。另外,对于过失侵害亲属人身权案件的家庭,过失犯罪行为本身就导致了对家庭的一种伤害。如果法律再要求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伤害亲属的行为与普通过失犯一样负刑事责任,或者加重处罚,这势必对案件发生的家庭又一次沉重的打击。实践中过失侵犯亲属人身权的案件极少会诉至法院,法律如果强行规定从重处罚,必定超出社会的一般预期。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法律强制被害亲属又一次“违法”,这种法显然是恶法。因此,与侵犯财产权的亲属间犯罪的道理一样,过失侵犯人身权的亲属间犯罪也应该列入亲告罪的行列,由被害人启动司法程序,这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修复家庭亲属关系。

(三) 共同生活体、其他近亲属与其他亲属间犯罪定罪处罚

亲属有疏密远近之分,犯罪也有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因此,并不是所有犯罪都应该受亲属伦理的影响而从“宽”或从“严”处罚,也并不是所有亲属不分疏密远近,都对犯罪产生同一效果的影响。如果将定罪处罚从重到轻依次列为加重处罚、从重处罚、依正常刑罚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不予处罚、不进入司法程序、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方式,那么不同亲属间犯罪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才契合亲属限定主义的精神。

1.共同生活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

(1)共同生活亲属间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共同生活亲属间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一般应从重、加重处罚或者按一般犯罪定罪处罚。共同生活亲属间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是指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发生在共同生活亲属之中,并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故意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发生在共同生活亲属之中,即被认为构成了共同生活体间的犯罪。这类犯罪本身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为严重的犯罪,当这类犯罪发生在关系最紧密的共同生活亲属中时,更说明了行为人天神共愤的主观恶性,理应受到严重处理。但是,现代刑法毕竟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功能,因而身份对量刑的影响应该收敛。只有对于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残忍的案件才能考虑加重处罚、从重处罚。笔者认为,“依正常刑罚处罚”可以作为这类犯罪非常重要的处理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的某些案件中,被害人虽然遭受严重损害结果,但仍念及骨肉亲情而有饶恕行为人的强烈意愿。如果法律仍不顾被害人感受只强调刑罚的扩张,只会适得其反。这也是刑法人情、人性的表现。

(2)共同生活亲属间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共同生活亲属间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可以考虑依正常刑罚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进入司法程序、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方式。共同生活亲属间过失侵犯人身权的犯罪,是指过失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发生在共同生活体中的行为。共同生活亲属间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是指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发生在共同生活体中的行为。之所以将共同生活亲属间过失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放在一起讨论,是因为对它们定罪处罚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共同生活亲属间发生的这两类犯罪都应该从“宽”处理,并且因为这些犯罪发生在共同生活体最紧密关系的一类亲属中,对它们的定罪处罚应该是最宽的。可以考虑依正常刑罚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不予处罚、不进入司法程序、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方式。这里认为这类犯罪可以依“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处理,一方面是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亲属间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被害人通常又不愿意自己亲属受牢狱之灾,所以不认为是“犯罪”符合司法实践。并且,在共同生活亲属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下,由于部分家庭共同居住,财产产权区分不明很难查证侵犯财产份额。但是,这类犯罪虽然通常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但也不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出现。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保留“依正常刑罚处罚”的处理方式。

2.其他近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

(1)其他近亲属故意侵犯人身权犯罪

其他近亲属故意侵犯人身权犯罪,一般应依正常刑罚处罚。“在当今刑事法视野中,身份刑法已向行为刑法转化。适当剔除封建制度中以身份作为积极定罪的陈腐观念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5]。亲属身份只能作为司法实际中法官酌定从“宽”或从“严”处罚的因素之一。“伦理法在违法性判断中的技能只能局限于内敛的、收缩的侧面,而不可能定位于扩张的、积极的侧面”[5]37。据此,我们可以依照伦理法则以特殊的亲属身份消极除罪去刑,而不能滥用伦理法则积极地定罪处罚。因此,为避免刑罚加重因素的滥用,对亲属身份加重刑罚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的限定。既然身份刑法有收缩性,那么对亲属间犯罪从严处罚的身份范围应该控制在共同生活亲属之内。也就是说,其他近亲属和其他亲属间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应当加重处罚。

(2)其他近亲属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犯罪

其他近亲属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犯罪,可以考虑依正常刑罚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进入司法程序的处理方式。对同样犯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犯罪的处理方式,应该考虑亲属关系远近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这也是按亲属关系划分亲属间犯罪的意义所在。除去共同生活亲属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关系虽然紧密,但已不像共同生活体那样密切,因而这也应该在两者的处理方式上体现出来。之所以排除“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方式,是因为“不认为是犯罪”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之意。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这种处理方式从根本上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无犯罪之意,而从其他近亲属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分析,与共同生活亲属间犯罪相比它是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这类亲属不存在财产产权混同,即自己侵犯自己财产权的情况。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处理近亲属间过失侵犯人身权及侵犯财产权犯罪是不合适的。但是,有一些被害亲属因为极强的家庭本位观以及对亲属关系的重视,认为家族内部的事情应该自己解决,而希望有一定的选择权。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赋予被害亲属启动司法程序的权利,选择“不进入司法程序”的处理方式。

3.其他亲属间犯罪的定罪处罚原则

(1)其他亲属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其他亲属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一般应依正常刑罚处罚。与其他近亲属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定罪处罚相同,其他亲属故意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也按正常刑罚处罚。基于同样的理由,身份刑法应该体现出收缩的一面,不轻易以特殊身份积极定罪量刑,加重处罚。既然其他近亲属都应该依照正常刑罚定罪处罚,那么其他亲属更应该按正常刑罚定罪处罚。因此,在这里不再赘述。

(2)其他亲属过失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及侵害财产权犯罪

其他亲属过失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及侵害财产权犯罪,可以考虑按正常刑罚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缓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其他近亲属过失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及侵害财产权犯罪的具体处理方式相比,其他亲属过失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及侵害财产权犯罪的定罪处罚方式少了“不进入司法程序”。这一方面是因为亲属的外延相对较大,而目前小家庭模式下一些疏远的亲属间的感情慢慢淡化,另一方面也考虑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亲属伦理脱罪,而不诉至法院私下和解。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资料的核对,根据实际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刑罚。对于部分确属亲属关系亲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1]白云.论亲族关系的法律体现及相关刑事政策的反思[J].经济与法,2010,(11).

[2]胡旭蔑.论法律起源于道德[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4):15.

[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274.

[4][日]大谷实.刑法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0-161.

[5]李冰:刑事法视野中的亲属间犯罪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8.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Among the Relatives

XIONG Ming
(Yongzhou Ci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Yongzhou,Hunan,425000)

According to the value of equality,freedom,justice of law,how to regulate crime among the relative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opics in current criminal law.Different types of crime among the relatives should be convicted and punishmented differently.Punishment of crime among the relative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traditional family ethics,human relations of modern law,people-oriented concept,foreign legislation and other basic theory.Intentional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crimes should follow the strict processing.Fault infringe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crime should follow the lenient processing. Different types of relationship affect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among the relatives.

relatives;crime;punishment

D914.3

A

2095-1140(2014)05-0079-09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4-5-5

熊 明(1990-),男,湖南永州人,湖南永州市公安局民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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