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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比较研究

2014-02-03申剑锋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发型利益

申剑锋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比较研究

申剑锋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相比,前者是后者的诱因,也是其必经阶段。前者主体的最终目的为达成自己的利益诉求,具体有煽动情绪扩事态、杜撰事实博同情、强推己责问政府、曲解政策求利益等;后者的主体目的更杂,包括发泄不满、唯恐不乱、盲从、表现等。前者主体是“熟人群体”,后者主体是无组织群体。前者行为方式以软暴力为主,后者行为方式有打砸抢烧。前者发生数量极多,称为多发,后者发生数量极少,是为可数。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社会泄愤事件;比较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转型期来,社会矛盾剧增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数量显著增加已成不争事实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认为,现阶段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时期,且社会矛盾多样而复杂,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群体性事件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和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以后,社会泄愤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引起研究热潮。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得出不少的观点。如于建嵘先生发表一系列论文,从行为目的、行为特征、行为指向等方面探讨了社会泄愤事件的基本特征[1],从发生机制的角度研究了社会泄愤事件的群体心理[2],粟雄飞等人则基于体制性层面的宏观视野分析了社会泄愤事件的化解机制[3],林伟平则基于社会风险与经济风险综合分析的框架下理性考量社会泄愤事件的机理,并着重分析了公安执法维度[4]。一时之间,社会泄愤事件仿佛成为群体性事件研究领域的焦点。

笔者认为,社会泄愤事件固然需要深入研究,但研究重点不能仅集中于社会泄愤事件,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所谓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下,影响力在市州县区以内,尚未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因为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极多,因此笔者认为把此类事件命名为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是恰当的。就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来看,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是个新兴概念,研究不多。本文将从事件之间的联系、主体目的性、基本特征、行为方式等方面对社会泄愤事件和多发型群体性事件进行比较,以增加人们对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与重视。

二、诱因与恶果——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联系

对社会泄愤事件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我们基本可以对社会泄愤事件给出一个这样的概念:社会泄愤事件是因偶然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无明确组织,众多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进来,发泄不满情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群体性事件。

根据这个描述,姑且不论社会泄愤事件爆发的深层次原因,至少从事件的过程来看,处置不当的偶然事件是源头。处置不当的偶然事件中,有普通治安案件,如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有交通事故,如2006年安徽池州事件;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用一个简单的流程图可以表示出来:

图1

而实际上这个概念没有明确体现出来的,社会泄愤事件发生过程中又确实存在的是,偶发事件因处置不当,往往先爆发出一些规模较小的群体性事件,这些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得到正确处置,最终才酿成社会泄愤事件。如上文所例举的几起社会泄愤事件,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这些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都可以纳入到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范畴。因而与图1相比,社会泄愤事件更详尽的流程图应为图2:

图2

由此可以得出,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泄愤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偶发事件处置不当,可能诱发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发生,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又有可能导致社会泄愤事件,偶发事件引发社会泄愤事件,往往会经过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过程。

不过,显而易见的是,两者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确切地说,这种因果联系可以如此描述: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未必会发展为社会泄愤事件——实际上绝大多数多发型群体性事件都不会引发社会泄愤事件,只有处置不当的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才会引发社会泄愤事件;而社会泄愤事件则必然是由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发展而来的,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既是社会泄愤事件的诱因,也是其必经阶段。

三、利益诉求与发泄不满——事件主体目的性的比较

(一)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目的性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往往就是事件当事人,其目的性较强,也很单一。一般来说,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主体的最终目的为:达成自己的利益诉求。于建嵘先生甚至将怀有此类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归之为“维权行为”。

之所以怀此目的,是因为事件主体比较坚定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因而事件主体随即所采取的种种手段,都是为了达成此目的。

按理来说,当今法制社会,自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者,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然而,此类利益诉求,其主体绝不愿通过司法程序。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利益表达体制性断裂。我国存在着诉求调整机制缺失、反馈机制失灵等种种弊端,合理诉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二是利益表达程序性缺乏。当下我国的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而政府部门设置的相关利益表达渠道越来越显得难以满足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发展,单一化的信访形式难以适应诉求不断增加的事实,难以适应新时期群众诉求的需求。三是受传统无讼思想的影响,以及诉讼成本、司法公正公开等诸多因素的困扰。此外,诸如利益运营缺乏监督,许多时候许多地方流于形式;利益保障缺乏长效机制,恩典式运动式时常出现;决策不透明现象还相当突出,人治与法治并存,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关系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

综上所述,事件主体不愿走司法途径,而更多的是希望由行政权力——政府出面解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怀有利益诉求目的者,往往具有对法律认知的矛盾性。一方面,他们自以为站在合乎情理的一方,因而就是合法的,其目的性也由此变得十分坚决,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定,似乎其所作所为都是在维护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对法律赋予的义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说是选择性地遗忘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矛盾性决定了他们为了实现利益诉求不惜小事闹大,以求解决问题,但他们又不希望肆意地践踏法律。因为他们只希望自己的维权行为引起政府的重视,而不是为了发泄一时的愤懑而为所欲为,从而失去其自以为的合法性,最终受到惩处,达不成最终目的。

正是因为这种利益诉求的目的性,导致了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会小事闹大,甚至会采取种种处于违法边缘的手段,如煽动仇官、仇富、仇警等情绪扩大事态,杜撰事实博取同情,强推己责问责政府,曲解政策、法律谋求利益最大化等,以期引起足够重视,达到利益诉求的目的[5];同时又保持着一定的理性,不致将小事闹到不可收拾。

(二)社会泄愤事件主体的目的性

与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相比,社会泄愤事件的主体更像是局外人,他们中的多数人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们参与进来,酿发社会泄愤事件,其目的却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甚至也不是处于同情的心理去帮助别人实现利益诉求,而是为了泄愤。可以说,社会泄愤事件主体最大的目的性即在于发泄不满情绪。

不患寡而患不均。尽管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由于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贫富差距的拉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当前中国社会中弥漫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情绪。贫困、失业、文化冲突、不公正的司法、不公平的竞争、官僚主义的存在、弱势群体的无助、难以预期的前景等等,在社会学上称之为结构性压抑。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人民会感到压抑、苦闷、怨恨、不满。当这种不满聚集到一定程度,遇到适当的时机,就可能会以社会泄愤事件的形式爆发出来。

社会泄愤事件主体,多数人是唯恐天下不乱,甚至他们自己也深知自己的泄愤行为具有强烈的违法性,但基于彼此共同的兴趣或需求,出于“法不责众”、“盲目从众”等种种侥幸心理,或者“表现心切”的英雄情结,他们往往会挺身而出,借着一些事由大肆破坏。当然,大多数事后因自己的过激行为不得不接受处罚的社会泄愤事件主体,往往会表现出对自己行为的后悔。因此,社会泄愤事件主体目的性,纯属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这种目的性是为图一时之快的,也是不计后果的,它不具备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主体目的的坚定性和自以为是的合法性。

四、“熟人群体”与无组织群体——不同的群体特征

(一)“熟人群体”——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群体特征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中,事件主体为达成自己的利益诉求,不惜小事闹大。小事闹大需要寻求援助,因而事件主体最先求助的是自己的熟人,“熟人群体”也就成为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之一。

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已成共识,费孝通先生概括了熟人社会的一些特点和要素,如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家族、血缘和地缘、长老统治等等[6]。这些特点和要素,在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主体构成中体现得十分充分。

因为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所以在“熟人群体”里,普通的社会标准作用并不明显,法律也成为了多余的东西,和自己的关系决定了自己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准则,“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就是行为准则之一,即使这种支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在所不惜;因为家族、血缘和地缘,“熟人群体”的宗族色彩较为浓厚,血缘和地缘关系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身处这种群体中的个体之间保持的关系相对比较长期而稳定,因而“熟人群体”拥有较强的凝聚力;因为长老统治,“熟人群体”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往往有组织有预谋,行动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无组织群体——社会泄愤事件的群体特征

与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事件主体相比,社会泄愤事件的主体更像是一群乌合之众,可称之为无组织群体。

社会泄愤事件的主体是因为某件偶发事件处置不当,在一些特殊信息的刺激和暗示之下,临时聚集在一起,形成共同情绪、发泄一致不满的群体。自发组织、临时聚集是此类群体的组成方式。无组织群体的聚集无需任何的预先策划,他们互不相识,却有着共同的需求和兴趣。他们一盘散沙,却又容易受到一致的刺激。情绪夸张和单纯,易受暗示和轻信,冲动、易变和急躁,是此类群体的特点[7]14。

因为情绪的夸张与单纯,群体全然不知怀疑和不确定性为何物,怀疑一说出口,立刻就会成为不容辩驳的证据;因为易受暗示和轻信,一些可以轻易在群体中流传的煽动性言论和谣言能广为传播,一些在群体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最简单的事情不久就会变得面目全非;因为冲动、易变和急躁,群体缺乏孤立的个人所具有的主宰自己的反应行为的能力,因此当自己的愿望和这种愿望的实现之间出现障碍时,作为个人能够理解,作为群体则失去了这种能力,而数量上的优势会让群体轻易地相信自己势不可挡,可以冲破阻碍达成愿望,于是狂暴地摧毁任何障碍竟然会变成了愿望受阻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

五、软暴力与打砸抢烧——行为方式的比较

(一)软暴力为主——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持续的时间相对较长,其大致会遵循如下逻辑:冲突源——导致主体利益受损——主体挫折感产生(主体心理不满感产生)——否定性语言产生(闹骚、怪话、气话)——否定性行为产生(对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对抗)[1]120。通常情况下,事件主体会先寻求体制性的解决途径,如寻求对话和谈判、寻求司法或行政调解、上访等,因此在这个阶段,事件主体是能保持一定理性的。尽管为达成目的,事件主体会采取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而且通常还会伴随有一些法律所不允许的强制性行为存在,如缠访、闹访、拉横幅、堵门、静坐、闹丧、强行阻止施工等,甚至偶尔还会有轻微程度的打砸等暴力行为,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为不是以暴力为主的,而是以软暴力为主。如果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事件主体才会考虑是否采用暴力的方式。如果这种行为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吸引了大量的社会人员参与进来,共同实施暴力行为,也就意味着事件性质的转变——多发性群体性事件向社会泄愤事件的转变。

(二)打砸抢烧——社会泄愤事件的行为方式

与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不同,社会泄愤事件的爆发往往直接伴随着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的主体比起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而言,推理能力要低劣很多。勒庞曾经十分精彩地描述了群体的理性,他认为群体的推理模式更多的是基于感性经验,类似于爱斯基摩人、野蛮人或一些受雇主剥削的苦力。譬如爱斯基摩人从经验中得知,冰可以融化于嘴,那么同样透明的玻璃,放在嘴里也会融化;譬如野蛮人,自以为把骁勇厉害的对手的心脏吃下去,就能轻易获取他的胆量;譬如苦力受到雇主的剥削,就会把天下所有雇主都认为是剥削他们的人[7]47。正如勒庞所言,社会泄愤事件的主体缺乏正确的推理能力,他们极易陷于狂热和反常规的状况之中,他们需要用一些平时绝对不敢做的方式发泄出长期积压的否定情绪,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就成了他们的首选。

不过,不能绝对地说,社会泄愤事件的主体就一定是非理性的或者是不受理性影响的,纵观当前我国发生的几起社会泄愤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事件主体的非理性仅仅体现在其行为方式上的选择,在行为目标的选择上,他们还是表现出一定的理性的,通常这些事件的矛头指向很明确,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是首当其冲的,而他们的怒火甚至不会波及周围的商铺、居民甚至无关单位①如贵州瓮安事件,闹事人员打砸抢烧仅限于县公安局和县政府办公大楼,点燃的是警车,县公安局和县政府办公大楼周边的商铺、民用车辆都没有波及。。

六、多发与可数——发生数量与实际占用行政、司法资源的比较

失范性是所有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要爆发群体性事件,就必然会为社会带来危害。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了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外,还会引起很多行政、司法等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影响社会稳定。

就个体事件而言,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小于社会泄愤事件。如前文所述,相对人数较少的熟人群体,相对理性的软暴力行为方式,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有限的,而且即使在信息技术十分发达的当前,不少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极力想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扩大声势制造影响,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是区域性的——这种区域性,往往以市州县区为界。而数量庞大的无组织群体,极具破坏力的暴力行为方式,绝对醒目的行动目标(党委政府、公安机关),让每一起社会泄愤事件都迅速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社会影响巨大,这种影响已经不仅仅限于区域性,而是全国范围,乃至境外。

因此,人们很轻易地就会得出一个结论:社会泄愤事件要比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可怕得多,应该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社会泄愤事件的处置中去。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体系也反映了这一点——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一般以县级党委政府为主处置,而社会泄愤事件则至少由省级党委政府甚至国务院相关部委牵头处置。

其实上述结论有其片面性,因为得出此结论时忽略了两类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主要特征,即多发与可数——事件发生数量上的巨大差异。

多发型群体性事件,顾名思义,发生数量非常多。尽管很难精确统计,但我们还是可以?大致估算出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在所有群体性事件中所占的比率。笔者曾赴湖南省益阳市、邵阳市、娄底市三地进行调研,经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年三地共发生群体性事件313起,其中规模超过1000人的21起,其余都是“熟人群体”因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影响较小的群体性事件,符合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而即使是超规模的21起群体性事件,事件主体也基本有着共同的诉求。所有这些群体性事件基本都属于事先有组织预谋的,没有一例具有社会泄愤事件的特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所有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多发型群体性事件超过90%,“多发”已成为其固有特征。而社会泄愤事件虽然影响巨大,但实际上已经发生的寥寥无几,屈指可数,用“可数”来形容是比较恰当的。

当我们换个角度,从全盘出发,算上全国各地发生的多发型群体性事件的庞大数量,考虑两类事件处置过程中实际占用的行政、司法资源,我们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比社会泄愤事件要可怕得多。社会泄愤事件的可怕处在于其庞大的事件主体、狂暴的行为方式以及惊人的社会影响。多发型群体性事件更可怕,可怕处在于其庞大的发生数量、全面的发生范围以及因此而占用的处置成本。

结语

通过对多发型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泄愤事件的比较,可以得出表1:

表1中的信息显示,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之间区别很大。尽管从根本上来说,此两类事件都是社会矛盾聚集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但是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矛盾呈增长趋势,群体性事件频发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正确认识多发型群体性事件事件的特征,加强微观分析,提高重视程度,做到大事化小,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表1

[1]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114-120.

[2]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3]粟雄飞等.社会泄愤事件的化解机制研究——基于体制性层面的宏观视野[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0,(6):36-40.

[4]林伟平.社会泄愤事件的机理与公安执法维度——社会风险与经济风险综合分析框架下的理性考量[J].公安研究,2010,(5):17-23.

[5]申剑锋.群体性事件中煽动性言论及谣言应对研究 [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3):72-76.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立伟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requent Mass Incidents and Social Venting Anger Incidents

SHENJian-feng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Compared frequent mass incidents with social venting anger incidents,the former is an incentive and an essential stage of the latter.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mainstays of frequent mass incidents is to achieve their own interests,for instance,inciting emotions to let incidents broaden,fabricating facts for sympathy, pushing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to ask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distorting policy to seek interests and so on. Moreover,the goals of social venting anger incidents are more complicated,including releasing complaints,being eager for fray,following blindly,showing off etc.The mainstays of frequent mass incidents are acquaintance group.The main parts of social venting anger incidents are inorganization group.The ways of the former action are mainly soft violence,and the latter is beating,smashing,looting and burning.The occurrence of the former is frequent,called multiple events,and the occurrence of the latter is rare,which is countable.

frequent mass incidents;social venting anger incidents;comparative study

D631.43

A

2095-1140(2014)05-0088-06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4-06-15

申剑锋(1977- ),男,湖南武冈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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