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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多维度法律路径探讨

2014-01-21,

关键词:制度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引 言

人类对自身权益保护之需求是一个逐渐觉醒的过程。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动机的理论》一书中把需求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其中,处于较高层次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之实现依赖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文明程度的提高。民主文明社会不仅要求法律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损害索赔权,而且要求其保障公民的精神损害索赔权。人们对于受尊重、捍卫精神安全之客观诉求亦不断提升,北京律师郝劲松起诉周正龙虎照造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便是典型一例。

在复杂的社会中,时代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催生了诸多权利。这些事实权利只有被法律所确认,成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否则新生权利将被扼杀,侵权行为将泛滥[1]。21世纪,民事纠纷复杂化,精神损害日益受到关注,各国关于精神损害之立法呈现逐渐拓宽赔偿适用范围之势。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人权和规范司法实践之功效,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足和争议也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而逐渐显露无疑。譬如,上海屈臣氏公司非法搜身钱小涵一案,同一案例一审赔偿为25万,二审仅为1万元;再如,赵作海在蒙冤入狱11年后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和陕西少女麻旦旦在遭到不合法、不合理的拘留后,最后得到74元的国家赔偿,而浙江叔侄冤案中,当事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获得国家赔偿221万元,这个差异实在让人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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