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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的论的影视名译入探究与实践*

2013-08-15李慧慧

李慧慧

(湖南软件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0111)

一直以来,奈达的“等效”理论和严复的“信、达、雅”等传统翻译理论,受到翻译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推崇。在《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定》中,赖斯提出了初步的功能派理论,指出根据翻译具体目标,译文与原文的功能,可能不同,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而不是对等原则。赖斯认为翻译行为,不是简单的语境转换,它更是译者目的的实现。在赖斯和弗米尔合著的《普通翻译理论基础》中,以行为理论为基础,把文本的目的作为译入的第一准则,进而提出了翻译目的论。目的论突破了传统的翻译过程准则,提出翻译行为并非单纯的语际转换,更是译者目的实现,为译入实践指出了全新的实现路径。

一 目的论翻译理论与目的论的三大原则

功能翻译理论最重要的理论是目的论翻译理论(Skopos theory)。弗米尔认为:翻译是人类的一种行为,而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有意图,即有目的的。因此,实施翻译行为,也是为了达到目标或某种目的,甚至会对目标语境产生结果和影响。另外,诺德更为直接的指出,所有翻译行为均由翻译的目的决定;依据目的论,所有译入行为的首要法则是整个翻译行为的目的,其目的决定了译入方法和译入策略;不同的译入行为有不同的目的,译者应根据特定译入情形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目的,并决定译入策略。段自力提出翻译者必须根据翻译目的来制定策略。[1]由于外语和目标语,在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译入文和原文的不可能各方面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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