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紧急避险制度
2013-02-19狄瑞清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制度
狄瑞清
(白城市广播电视大学,吉林白城 137000)
一、紧急避险立法概况
1、紧急避险的立法现状
“在英美法系,英国《1992年刑法典草案》第27条规定了:紧急避险这一辩护理由,行为人为使自己或他人免遭死亡或重伤害之迫切的危难而实施某行为,根据当时情况又不能合理地期待行为人实施除此之外的行为的,可以成为抗辩的事由。”①在英国从1977年的被禁止作为阻却辩护的理由到1985年不仅可以作为一般的辩护理由而且可以作为普通法上的抗辩事由。“美国《模范刑法典》第3.02条确立了: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辩护理由。《俄罗斯刑法典》第39条第l款、第2款规定了紧急避险及避险过当。第61条规定:……在违反紧急避险合法性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是减轻刑罚的情节。”②“《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则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在评价紧急避险状态下行为的合法性时应考虑所防止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危险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行为人防止危险的实际可能性、他在该情势下的精神状态以及其他情节。”③
德国的法律一直以严谨著称,在紧急避险制度上德国的律法也是刑法学界的典范。它同样强调事实行为的紧迫性。然而最与我国相似的是日本的规定在不追究行为人责任这一方面观点一致。但是二者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如德国特点如下:主要是规定了两类紧急避险:一类是防御性紧急避险即此类紧急避险针对受保护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另一类是进攻性紧急避险,此类避险所针对保护的法益是亲属以及关系特殊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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