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放教育为视角谈平等受教育权研究
2013-02-19任慧超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教育
任慧超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一、平等受教育权概述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①同时也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以及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可见在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受教育权的观念主要有“学习权说”、“自由权说”、“请求权说”这几种学术观点。“学习权说”只强调公民可以在各种教育机构进行学习的权利,而没有提及国家对于该权利的保障的义务。“自由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自由,这种学说重视的是国家的消极不干预的义务。“请求权说”强调对于公民的受教育的请求,国家有作为义务,否则构成违宪。②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应该是按照公民自身的能力和需求向国家提出相应受教育的请求。受教育权的平等主要体现在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水平这四个方面。所谓平等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实质上的平等。首先,教育机会的平等是形式平等所要求的。我国公民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针对更深入的学习,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来满足公民需要。其次,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我们所追求的实质性平等实际上就是公民对于教育机会的自由选择权,另外这种实质性平等也体现在教育机构和从业者针对接受教育的公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所提供的教育服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