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析
2013-02-19姜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姜 曦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一、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具有运用法律的能力,更是公民美德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培育,不是训练高级技术工人,而是指向于立法者的教育,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于培养能参与决定公共事务并能参与审判的人,造就真正的公民。法作为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善恶观的最坚实内核。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了对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案件能力的培养,学生的任务也仅仅是接受并记住,并不进行独立地思考,学生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实际应用能力的欠缺,使得学生对于其所学知识的理解不够准确,难以掌握牢固。因此,在设有法律专业的学校,除了要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和法律程序的基础训练外,还应该教导他们要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之间的复杂艺术。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条文可以从法律汇编、百科全书甚至教科书中查到,但是,有关政治、经济、社会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就不容易获得了,而这些在法律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这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考察才能逐渐获得。
法律的规定来自于人的实际生活经验,对法的理解也必须以人的实际生活经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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