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设定
2012-12-23刘婷婷
行政与法 2012年3期
关键词:抵押
□ 刘婷婷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216)
共同抵押的设定
□ 刘婷婷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216)
共同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它对于融通资金、促进物尽其用、保障债权的实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对共同抵押规则设计的研究为中心,在理论上对共同抵押制度作了分析,并从共同抵押合同、共同抵押的设定类型和共同抵押的公示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
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设定;共同抵押的公示
一、共同抵押的内涵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连带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要准确理解共同抵押的基本内涵,须把握共同抵押的以下特征:第一,共同抵押所担保的是 “同一债权”。所谓“同一债权”是指债权发生原因相同。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属同一,给付的内容相同,数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发生原因是相同的。共同抵押是以数物来担保某一项债权,重复抵押是以一物来担保数项债权,此为共同抵押与重复抵押之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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