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行政法律秩序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
2012-12-23殷守革汝思思
行政与法 2012年3期
□ 殷守革,汝思思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和谐行政法律秩序下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
□ 殷守革,汝思思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构建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良性互动,亦要求在行政救济领域达到理想的效果。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行政救济制度,也必然要求达到这种和谐的状态,即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构建起一种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而行政诉讼调解机制不失为一个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和谐行政法律秩序;行政诉讼调解;行政救济
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构建要以行政诉讼审判新思维作为基础,如果缺乏作为最后一道社会风险防范机制的司法救济作支撑,那么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构建将会遇到困难与阻力。传统的中国行政审判思维是建立在只作判决,不计后果;只重法律效果,不注社会效果;只管法律运行,不管中国现实的基础上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最后导致了行政机关不满意,行政相对人不满意的后果。因此,在和谐行政法律这样一种新型秩序下,必然要求一种新的审判思维。本文就是在这一前提下寻求一种作为行政审判的新思维——行政诉讼调解机制。
一、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和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对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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