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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研究
——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为鉴

2012-12-23刘丹

行政与法 2012年3期
关键词:生态

□ 刘丹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研究
——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为鉴

□ 刘丹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形成挑战。本文着眼于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相关赔偿问题,比较美国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了渤海溢油事故中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总结并分析渤海溢油事故对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

渤海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 《海洋环境保护法》;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一、渤海溢油及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概述

2011年6月初,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简称“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中国”)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由于渤海是半封闭海域,溢油不仅将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长期影响,而且给环渤海的辽宁、河北、山东、天津海域的捕捞业、养殖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和居民生活带来直接威胁和损害。截至201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聘请的律师团准备对康菲提起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不仅受害的渔民、养殖户委托律师维权,与事故有关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也已开始。

渤海溢油事故引发各界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质疑与重新审视。目前我国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国内法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渔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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