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与思考
2012-11-16郝玉玲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5期
郝玉玲 宫 安
(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2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 北京 100029)
中日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与思考
郝玉玲1宫 安2
(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2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 北京 100029)
日本虽然在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制度之外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制度,但却非常注重公务员工伤补偿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间的公平。反观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公务员工伤补偿却政出多门、规范性不足,且与企业工伤待遇差别巨大。实现我国企业职工与公务员工伤补偿的同等社会保障国民待遇应是改革方向。
公务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编者按:2004年伴随《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我国形成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公务员伤残抚恤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2010年底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条例实施一年多来,除北京、天津等省市于2011年12月出台了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大部分省市及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工伤保障问题均未有明确改革动向,但改革的呼声却日益强烈。在此改革的关键时刻,本栏目特约一篇中日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的对比文章,希望能对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障的改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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