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2012-11-16孙东雅范娟娟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5期
孙东雅 范娟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 100140)
荷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孙东雅 范娟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 100140)
2006年,荷兰启动医疗保险改革,按照“有管理的市场竞争”思路,将法定医疗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参保人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并参与医疗行为定价。荷兰医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些做法可供我国医改参考。
荷兰;医疗保险;改革;研究
1 改革前的荷兰医保体系
荷兰于1964年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包括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长期护理康复等。虽然社会医疗保险在荷兰是法定保险,但高收入人群可选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公务员还有专门的医疗保险计划,医疗保险体系呈现“碎片化”格局。截至2004年,荷兰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约63%的人口,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约37%的人口。
荷兰传统医保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的“分裂”影响了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一部分人能享受价格相对低廉的社会医疗保险,另一部分人却只能购买价格相对昂贵的私人商业保险,导致社会不公。其次,医疗卫生体系面临着“制约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民众难以更换保险提供者(尤其是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民众);医疗保险提供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缺少制约动力;医疗服务提供者没有压力改善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患者经常要花费很长时间等待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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