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
——德国公权理论发展视角下的考究①
2012-11-14张汉然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1期
张汉然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
——德国公权理论发展视角下的考究①
张汉然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主观公权利概念源于德国,与反射利益相区别,后经学者的阐释并与联邦宪法法院、行政事务相配合,进而推动相关理论发展并趋于成熟。日本、台湾地区对此概念亦有研究①。本文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意在探求行政法保障公民权利及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之法理。
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反射利益
“有权利必有救济”,人民通过契约让渡自身权利组建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进而通过公权力保护人民权利,当公权力侵害或抑制个体公民权利之时,公民自当有救济权利与途径。然现实中具体事例引人思考:各国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对贫困人的生活补助,一旦国家不履行此项职责,依靠接受贫困金补助之人生活的子女是否有权因国家机关此行为申请国家对其进行补偿?又如:国家于一地区建立一公园,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有序,周围群众因此行为而受益,后因情势变迁,此公园被国家废弃,试问:国家是否应当受理周围受益人群对其行为提出的救济申请并对受益人群进行权益补救?下文笔者通过对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概念进行区分,从而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
一、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涵义概析
主观权利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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